妇女游行反对性别暴力

  秘书长在他的报告《大自由:实现人人共享的发展、安全和人权》 (A/59/2005) 中曾经提到“尽管免于匮乏和恐惧的自由不可或缺,但仅有这些自由还不够。人人有权享有尊严,得到尊重。”(第27段)。人们通过享受人权获得上述尊严和尊重,并通过法治受到保护。

 

  国际人权框架与国际人道主义法、国际刑法和国际难民法一道,构成了尊严生活的自由的基石。这一规范性框架的这些基本组成部分都是相辅相成的法律体系,它们有着共同的目标:保护人的生命、健康和尊严。法治是促进和保障共同规范性框架的工具。它提供了一个架构,可藉此迫使权力的行使遵守商定的规则,从而保障所有人权受到保护。

 

  秘书长指出,法治要求法律程序、法律机构和实质性规范与人权保持一致,其中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接受法律问责、及公平保护和捍卫权利等核心原则 (S/2004/616,第6段)。倘若人权得不到保护,社会上就没有法治可言,反之亦然;没有强有力的法治,人权在社会上就无法得到保护。法治是将人权从原则转化为现实的执行机制。

 

  在国家宪法、法律和规章条例中确立各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法治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凡上述权利可由法院审理,或以其他方式给予这些权利法律保护,那么,当这些权利没有得到维护或公共资源遭到滥用时,法治可以提供补救手段。

 

  公认的人权规范和标准为法治提供了规范性基础,然而,法治必须立足于一国的国情,包括其文化、历史和政治。因此,各国发展本国法治制度的经验确实有所不同。尽管如此,正如大会在第67/1号决议中申明的那样,存在以国际规范和标准为基础的共同特征。

 

  法治和人权是尊严生活的自由这一原则的两个方面。因此,法治和人权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关系。自 《世界人权宣言》通过以来,这种内在关系已经得到各会员国充分认可。《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

  在《千年宣言》中,各会员国同意不遗余力地加强法治,并尊重一切国际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在 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中,各会员国承认法治和人权属于联合国普遍和不可分割的核心价值和原则。在 《法治问题大会高级别会议宣言》中,各会员国强调人权和法治是相互关联和相辅相成的。

 

  人权理事会积极推进法治。人权理事会通过了一系列与人权和法治直接相关的决议,包括司法; 司法系统的公正廉明; 以及 人权、民主和法治。 人权理事会设立了若干与法治直接有关的特别程序机制,例如 法官和律师独立性问题特别报告员, 寻求真相、司法、赔偿和保证不再发生问题特别报告员促进民主和公平的国际秩序独立专家 以及在反恐怖主义过程中促进和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