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东帝汶综合特派团警员在训练

 

  《联合国宪章》第一条规定,联合国的宗旨之一是“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法治确保国际法及正义原则平等适用于所有国家并且得到平等遵守。尊重法治可以创造有利于实现《联合国宪章》各项宗旨的环境。

 

  《联合国宪章》为国家之间的友好关系奠定了规范性基础。《联合国宪章》与大量国际法一道为开展国际关系提供了一个架构。它在主权平等国家之间建立起互惠关系,使各国在商定多边系统范围内的行动具有可预测性和合法性,并提供一种解决争端的手段。领土完整、不以任何不符合《宪章》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以及承诺履行国际法律义务等原则,对于和平与安全尤为重要。

 

  《联合国宪章》第三十三条对于预防冲突及和平解决争端至关重要。国际争端当事方可以借助于包括谈判、调查、调停、和解、仲裁、司法解决、诉诸区域机构或安排在内的各种解决争端措施和机制。

 

  强有力的法治保护人权,它为解决冤情及遏制犯罪和暴力提供了合法程序,从而有助于防止和减少暴力犯罪和冲突。相反,经济发展乏力和不平等会引发犯罪和暴力。在这方面,大会在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中通过的保护责任原则具有相关性。这项原则强调,必须支持国内法治和人权机构,以保证各国政府具有一切必要的手段履行其义务,以保障本国民众免遭种族灭绝、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族裔清洗;并呼吁国际社会支持这些努力。

 

  在武装冲突的局势中,保护平民是联合国的一项优先任务。任何保护行动,无论是人身保护、政治保护还是通过建立保护性环境提供保护,均须以法治为基础,并致力于使可适用的法律在艰难的情况下发挥实效。可适用的规范性框架和会员国的义务对于所有保护工作至关重要。为了更好地保护平民,会员国必须遵守相关的国际条约,将国际条约的规定纳入本国立法,并建立运转良好的机构和内部控制。同样重要的是,就强制规范和受到禁止的做法开展宣传教育,并在发生严重违法的情况下采取刑事执法措施。

 

  建立法治机构对于确保即时安全并且为建设和平生根发芽营造必要的稳定局面是至关重要的。强有力的司法和惩教机构,以及充分尊重人权、负责任的警察和执法机构,对于在冲突后时期恢复和平与安全至关重要。这有利于将犯罪行为人绳之以法,鼓励和平解决争端,在平等权利基础上恢复信任和社会融合。创造这样的条件对于和平及安全和可持续发展都是同样重要的。在这方面,联合国认识到必须采用广泛做法,向整个刑事司法系统提供支持。作为加强法治和人权的综合做法的一部分,必须支持开展由本国主导的安全部门改革。

 

  在一国境内犯下、却跨越国家边界并影响到整个地区乃至整个国际社会的犯罪,是对和平与安全构成的一些最严重挑战。这对于法治和保护人权而言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挑战,并清楚地说明了和平与安全之间的密切联系。

 

  恐怖主义引发暴力和动荡,会限制迁徙自由以及获得就业和教育的机会,损害生活品质,危及人们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和安全权利。恐怖主义是对安全和稳定的威胁,还会破坏经济及社会发展。在联合国框架范围内,已经制定了与具体恐怖活动有关的18项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国际文书(14项公约和4项议定书),并通过了安全理事会相关决议。在反恐怖主义过程中促进和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强调,符合人权的反恐措施有助于防止招募人员从事恐怖主义行为,侵犯人权行为往往导致不满情绪,而不满情绪又导致人们作出错误选择、乃至诉诸恐怖主义(见A/HRC/20/14,第32段)。同样,不同区域的跨国有组织犯罪危及和平与安全,破坏世界各社会的经济及社会发展。大会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各项议定书缔约方大会强调了跨国有组织犯罪对人权和法治产生的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