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书长将法治描述为“这样一个治理原则:所有人、机构和实体,无论属于公营部门还是私营部门,包括国家本身,都对公开发布、平等实施和独立裁断,并与国际人权规范和标准保持一致的法律负责。这个概念还要求采取措施来保证遵守以下原则:法律至高无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法律负责、公正适用法律、三权分立、参与性决策、法律上的可靠性、避免任意性以及程序和法律透明。”(秘书长关于冲突中和冲突后社会的法治和过渡司法的报告(S/2004/616))。

 

  《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了法治概念。《联合国宪章》的序言规定,联合国的目标之一是“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久而弗懈。”另外,联合国的一个核心宗旨是“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也认为法治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指出“……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

 

  大会在2012年9月24日的第六十七届会议上举行了一次国内和国际的法治问题高级别会议,确认法治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这是所有会员国、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组织出席最高级别会议,致力于加强法治的难得机会。高级别会议结束时,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了一份《宣言》,会员国们在《宣言》中重申它们对法治的承诺,并详尽阐述了维护法治的方方面面需要作出的努力。《宣言》确认“法治原则平等地适用于所有国家,适用于包括联合国及其主要机关在内的国际组织,尊重和推动法治与正义应当是各国和国际组织各项活动所应遵循的指导原则,同时也对各国和国际组织的行动赋予了可预测性和合法性”。《宣言》还确认“所有个人、机构和实体,无论是公共还是私营,包括国家本身,都对公正、公平和平等的法律负有责任,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

 

  《宣言》强调法治是一个交叉问题,它将联合国的三大支柱,即,和平与安全、人权以及发展联系了起来。《秘书长关于加强和协调联合国法治活动的2014年报告增编》(A/68/213/Add.1)中进一步详细阐述了法治、人权、和平与安全及发展之间的这种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