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2/107. 儿童权利

大会,

回顾其1996年12月12日第51/76号和第51/77号和1996年12月16日第51/186号决议和人权委员会1997年4月18日第1997/78号决议,1/

又回顾1990年9月29日和30日在纽约举行的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通过的《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1990年代执行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的行动计划》,2/尤其是其中关于高度重视儿童权利、儿童生存及其保护与发展的庄严承诺,并重申1993年6月14日至25日在维也纳举行的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3/其中除其他外声明应加强国家和国际机制和方案以保卫和保护儿童,特别是保护处于困境的儿童,包括采取有效措施打击对儿童的剥削和虐待行为,如杀害女婴、有害的童工劳动、买卖儿童和器官、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以及其他形式的性虐待,其中还重申,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是普遍的,

强调需要将性别观点纳入有关儿童的所有政策与方案的主流,

深切关注世界许多地区的儿童由于不健全的社会和经济条件、贫穷、自然灾害、武装冲突、流离失所、剥削、种族主义及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失业、农村人口流往城市、文盲、饥饿、残疾和药物滥用而仍然处境艰难,并深信需要采取紧急而有效的国家和国际行动,

各会员国促进和平与谅解的价值观念以及儿童教育方面的对话,并使人们认识到迫切需要在全世界范围消除贫困、营养不良和文盲,

确认法律本身不足以防止侵犯儿童权利,需要更坚强的政治决心,各国政府应执行其法律,并以有效的行动来补充立法措施,

建议联合国系统所有有关人权机制及所有其他有关机关和机制以及各专门机构的监督单位在其任务规定范围内注意导致儿童面临危险及其权利遭受侵害的各种具体情况,并考虑到儿童权利委员会所做的工作,

强调需要加强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和民间社会所有阶层、尤其是非政府组织之间的伙伴关系,以实现这些目标,

重申在所有有关儿童的行动中,儿童的最高利益应为首要考虑的因素,

《儿童权利公约》的执行情况

1. 欢迎已有数目空前的一百九十一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儿童权利公约》,4/这是对儿童权利的普遍承诺;

2. 再度敦促所有尚未签署和批准或加入该公约的国家作为优先事项,签署和批准或加入公约,以期达到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所制订并得到《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重申的普遍遵守的目标;

3. 确认儿童权利委员会在促使人们认识公约的原则和规定以及就公约的执行向缔约国提出建议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4. 请儿童权利委员会进一步加强与各公约缔约国的建设性对话以及委员会的透明和有效运作;

5. 请秘书长确保为提供适当人员和设施,使儿童权利委员会有效和迅速履行职能,并注意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为加强执行《儿童权利公约》制订了行动计划;

6. 吁请缔约国充分执行公约,与儿童权利委员会开展密切合作,并根据委员会制订的准则,及时履行公约所规定的汇报义务;

7. 又吁请公约缔约国撤回其与公约目标和宗旨相抵触的保留,并考虑审查其他保留;

8. 回顾缔约国会议于1995年12月12日通过了公约第43条第2款的修正案,修正案将儿童权利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从10名增至18名,而且大会1995年12月21日第50/155号决议核可了这一修正,因此吁请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以便接受该项修正的公约缔约国数目尽快达到三分之二多数,从而使修正生效;

9. 吁请公约缔约国确保按照公约第29条的规定进行儿童教育,并确保儿童教育的目的除其它外,培养对人权和基本自由、《联合国宪章》和不同文化的尊重,以及培养儿童本着各国人民、各族裔、各民族和各宗教群体以及原为土著居民的人之间谅解、和平、宽容、男女平等和友好的精神,在自由社会里负责任地生活;

10. 又吁请公约缔约国按照公约第42条规定的义务,使成人和儿童都能普遍了解公约的原则和规定,并又吁请缔约国鼓励对从事与儿童有关活动的人进行儿童权利方面的培训,例如为此实施人权领域的咨询服务和技术合作方案;

11. 强调公约的执行有助于实现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的各项目标,秘书长就大会1990年12月21日关于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的第45/217号决议执行情况的十年中期进度提出的报告也强调了这一点;5/

12. 鼓励委员会在监测《儿童权利公约》执行情况的时候继续关注处境特别困难的儿童的需要;

残疾儿童

1. 欢迎儿童权利委员会加强注意残疾儿童平等享有儿童权利;

2. 吁请所有国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残疾儿童充分与平等地享有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并制订和加强禁止对残疾儿童歧视的立法;

3. 又吁请所有国家促进残疾儿童在可保障尊严,促进自立和便利儿童积极参与社区活动的条件下,享有充分和体面的生活;

4. 强调受教育的权利是一项人权,并吁请各国向有特殊需要的儿童提供教育便利,以便帮助儿童最充分地融入社会及实现个人发展,此外采取综合办法,为这些儿童提供足够的支持和适当的教育;

5. 欢迎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决定,6/其中请社会发展委员会残疾问题特别报告员在监测执行《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7/过程中特别关注残疾儿童问题,并欢迎关于加强特别报告员与儿童权利委员会之间合作的请求,此外也请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与他密切协作;

6. 吁请所有国家在依照公约第44条第1款的规定履行向委员会提交报告的义务时,根据委员会关于儿童权利的准则,8/在报告中载列关于残疾儿童状况和需要的资料,包括分类资料,以及关于为确保这些儿童享有《儿童权利公约》规定权利而采取的措施的资料;

防止和根除买卖儿童和对儿童的性剥削,包括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

1. 欢迎人权委员会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中期报告,9/并表示支持她在世界各地考察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工作;

2. 请秘书长向特别报告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人力和财政援助,使她能够充分履行任务并向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提出中期报告和向人权委员会第五十四届会议提出报告;

3. 支持拟订《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草案的人权委员会不限成员名额闭会期间工作组所做的工作,并表示希望它将在委员会第五十四届会议之前取得进一步进展,以期在公约十周年之前最后确定这项工作;

4. 吁请所有公约缔约国履行公约第34条规定的义务,并吁请所有国家支助在联合国系统范围内为采取国家、双边和多边有效措施防止和根除买卖儿童及包括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在内的对儿童性剥削现象而作的努力,特别是把对儿童的性剥削定为犯罪行为;

5. 请所有国家紧急执行措施,包括依照1996年8月27日至31日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禁止对儿童商业色情剥削世界大会通过的《宣言》和《行动议程》10/所述的行动采取措施,保护儿童不受一切形式的性剥削和性虐待;

6. 吁请各国把包括对儿童的商业色情剥削在内的对儿童的一切形式性剥削定为犯罪行为,并谴责和惩罚当地或外国的所有涉案罪犯,同时确保受这种行径之害的儿童不受惩罚;

7. 又吁请各国酌情审查并修订法律、政策、方案和做法,以消除包括对儿童的商业色情剥削在内的对儿童的一切形式性剥削;

8. 还吁请各国实施有关的法律、政策和方案,特别是通过惩罚所有涉案罪犯,保护儿童不受性剥削,并加强执法当局之间的联系与合作;

9. 强调必须打击鼓励从事此种危害儿童的罪行的市场,使其无法生存;

10. 敦促各国在性旅游方面制订或加强并实施法律,将原籍国国民针对目的国儿童的行为定为犯罪行为;确保利用儿童在另一国从事性虐待活动的人在原籍国或目的国受到国家主管当局起诉;加强法律和执法,包括没收和扣押在目的国对儿童犯下性罪行者的资产和收益,以及对其进行其他制裁;并共用有关数据;

11. 请各国加强所有有关执法当局和机构的合作和一致行动,以期摧毁国家、区域和国际贩运儿童网络;

12. 请各国拨出资源,以供制订旨在使身受贩运和性剥削之害的儿童康复和重返社会的综合方案,包括通过职业培训、法律协助和保密保健的办法,并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促进他们恢复身心健康并重新融入社会;

保护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

1. 表示严重关切武装冲突对儿童造成的众多破坏性影响,包括在此种局势中利用儿童作为战斗人员,并强调国际社会必须更加集中重视这一严重问题,以期彻底加以解决;

2. 请所有国家加入有关的国际人权和人道主义法文书,并促请它们执行它们业已加入的这些文书;

3. 吁请武装冲突的所有当事国和其他当事方尊重国际人道主义法,并在这方面吁请缔约国充分尊重1949年8月12日各项《日内瓦公约》11/及其1977年《附加议定书》,12/同时铭记1995年12月3日至7日在维也纳举行的第二十六次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国际会议的第2号决议,并尊重《儿童权利公约》所载关于给予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特别保护和待遇的规定;

4. 吁请各国和联合国各机关和组织,包括外地行为和国别方案,在人权、人道主义和发展活动中把冲突期间和冲突后局势中的儿童问题作为优先关注的重点对待,在整个联合国系统中加强协调与合作,并确保有效保护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

5. 建议在联合国的外地行动中,特别是在促进和平、防止与解决冲突和执行和平协议的外地行动中,充分反映与受武装冲突影响儿童有关的人道主义问题和如何保护这些儿童的问题;

6. 强调在紧急援助和其他人道主义援助政策与方案中列入确保尊重儿童权利的各项措施的重要性,包括在保健与营养、正规、非正式或非正规教育、身心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等领域;

7. 强调武装冲突当事国政府和其他当事方必须采取措施,例如建立“平静日”、“和平走廊”等,以确保进行人道主义接触、运送人道主义救济品和提供诸如教育和保健等服务,包括为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进行免疫接种等;

8. 支持《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草案的人权委员会不限成员名额闭会期间工作组所做的工作,并表示希望它在人权委员会第五十四届会议之前取得进一步的进展,以便最后完成这项工作;

9. 促请武装冲突当事国和其他当事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不许儿童当兵,并确保以有助于提高他们自尊和尊严的方式通过适当的教育和训练等办法,让他们复员和重新融入社会,此外请国际社会协助开展这项努力;

10. 欢迎国际社会在各种论坛中加强在杀伤人员地雷方面的努力,确认这些努力对儿童有积极影响,并在这方面充分注意到已经缔结《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地雷的公约》,而且成为缔约国的国家已在执行该公约,此外也注意到《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视作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的公约》13/的订正《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第二议定书》;14/

11. 促请所有国家和联合国有关机构,包括联合国协助排雷自愿信托基金,继续帮助目前正在进行的国际排雷工作,并促请各国采取进一步行动,以推动适合不同性别和年龄的防雷宣传方案和以儿童为中心的康复活动,从而减少受害儿童的人数和减轻其困苦;

12. 重申在武装冲突过程中的强奸行为是一种战争罪行,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它构成危害人类罪和《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15/所确定的灭绝种族行为,并吁请所有国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妇女和儿童,使其不致受到一切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强奸、性剥削和强迫受孕的危害,并加强调查与惩治所有肇事者并将犯罪者绳之以法的机制;

13. 紧急要求会员国和联合国各机构在其各自权限内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得到人道主义帮助,促进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包括提供教育,并确保童兵、地雷受害者和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的受害者恢复身心健康和重新融入社会;

14. 建议在实施任何制裁时,评价和监测制裁对儿童的影响,并专门对儿童实行人道主义豁免以及为此制订明确的适用准则;

15. 回顾诸如预警系统、预防性外交及和平教育等预防性措施对于防止冲突及防止冲突对儿童权利造成消极影响的重要性,并促请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促进可持续的人的发展;

16. 吁请所有国家根据国际人道主义法准则,将有关对平民百姓,尤其是对妇女与儿童所负责任的教导内容纳入其武装部队培训和教育方案,包括维持和平培训方案;

17. 欢迎根据大会1996年12月12日第51/77号决议任命奥拉拉 ( 奥图诺先生为秘书长的武装冲突对儿童影响问题特别代表;

18. 请各国政府、各专门机构、联合国有关机关、尤其是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各区域、政府间和非政府组织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与特别代表合作,并协助他开展工作,包括协助他编写年度报告;

19. 建议秘书长确保向特别代表提供必要支持,以便他有效执行任务,鼓励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向特别代表提供支持,并吁请各国和其他机构为此目的提供自愿捐助;

20. 吁请会员国和有关联合国机关及非政府组织考虑如何最好地把武装冲突对儿童的影响问题结合到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召开十周年和《儿童权利公约》生效的纪念活动中去;

难民儿童和国内流离失所儿童

1. 敦促各国政府特别重视难民儿童和国内流离失所儿童的境况,配合必要的国际合作,特别是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及国际人道主义组织的合作,继续拟订增进儿童照料和福利的政策,并改善其实施情况;

2. 吁请各国和联合国机构确认难民儿童和国内流离失所儿童特别容易受害,以便保护他们的安全及发展需要,包括保健、教育和社会心理上的康复;

3. 表示深为关切举目无亲的难民儿童和国内流离失所儿童的人数日增,吁请各国、联合国机构和机关确保早日查证和登记举目无亲的难民儿童和国内流离失所儿童,并优先执行家庭追踪和重聚方案,以及继续监测为举目无亲的难民儿童和国内流离失所儿童作出的照料安排;

4. 吁请各国和武装冲突的其他当事方确认难民儿童和国内流离失所儿童特别容易遭受这种冲突的危害,强调以儿童为户长的家庭处境特别脆弱,并吁请各国政府和联合国机构紧急注意这些情况,加强保护和援助机制,并使妇女和青年参与为此目的所采取的措施的设计、实行和监测;

5. 请负责国内流离失所者问题的秘书长代表在拟订将作为保护国内流离失所者的综合框架一部分的指导原则时考虑到国内流离失所儿童的境况;

消除剥削童工现象

1. 重申儿童有权获得保护,免受经济剥削和不从事任何可能有害或有碍其教育的工作,或有害儿童健康,或有害其身体、智力、精神、道德、或社会成长的工作;

2. 欢迎各国政府采取措施消除对童工的剥削,同时回顾《消除剥削童工行现象行动纲领》,16/并吁请联合国有关机构,特别是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国际劳工组织继续支助各国在这方面的努力;

3. 又欢迎最近举办各种关于各种形式童工问题的国际会议;

4. 还欢迎儿童权利委员会在童工领域的努力,注意到其建议,17/并鼓励委员会及其他有关的人权条约机构在其各自任务规定范围内,在审查缔约国报告时,继续监测这一日益严重的问题;

5. 吁请各国把它们对逐步和有效消除一切形式剥削童工现象的承诺化为具体行动,并敦促它们优先消除所有极端形式的童工现象,如强迫劳工、抵押劳工和其它形式的奴役;

6. 吁请尚未做到的所有国家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消除强迫劳工和最低就业年龄、包括对儿童特别有害的工作的就业年龄的各种公约,并实施这些公约;

7. 吁请各国支持国际劳工组织就未来的一项旨在消除最不能容忍形式童工的文书进行谈判,以期使其早日定稿;

8. 又吁请各国对消除一切形式违反普遍接受的国际标准的童工现象确定具体的期限,保证全面执行现有的有关法律,及酌情颁布必要的法规,落实《儿童权利公约》和国际劳工组织保护童工的标准;

9. 还吁请各国确认受教育的权利,规定小学教育为义务教育,并确保所有儿童均可受免费小学教育,作为防止童工的关键战略;

10. 吁请各国同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等国际组织密切合作,有计划地评估和审查剥削童工情况的程度、性质和原因,并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密切合作,制订和实施各种打击这些做法的战略,特别着重女童情况、她们受教育的权利和与男童平等的上学的机会;

11. 吁请各国与联合国系统加强国际合作,以帮助各国政府防止或打击侵犯儿童权利的现象,包括剥削童工;

街头儿童和(或)在街头讨生活儿童的苦难

1. 严重关切有大量儿童在街头生活和(或)讨生活,并且全世界有关这些儿童涉及严重罪行、贩毒和吸毒、暴力和卖淫的事件和报导继续增多;

2. 欢迎各国政府、联合国系统和民间社会继续努力,对付这一多层面的问题;

3. 吁请各国政府继续积极寻求关于街头儿童和(或)在街头讨生活的儿童问题的全面解决办法,包括帮助减轻这些儿童、其家庭或监护人的贫穷,采取措施使他们重新充分参与社会,并除其他外,考虑到这些儿童特别容易遭受各种形式的暴力、虐待、剥削和忽视,提供适当的营养、住房、保健和教育;

4. 强调《儿童权利公约》和其他有关人权的文书的规定必须构成处理这个问题的努力的标准,并建议儿童权利委员会和其它有关人权条约监测机构在审议缔约国报告时继续注意这个问题;

5. 强烈敦促各国政府保证尊重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特别是生命权,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杀害街头儿童和(或)在街头讨生活的儿童,以及遏止对他们的虐待和暴力行为,并确保严格遵守《儿童权利公约》及其他有关人权文书,包括立法和司法程序尊重儿童权利的规定;

6. 吁请国际社会通过有效国际合作支持各国改善这些儿童处境的努力,并鼓励《儿童权利公约》缔约国在编写提交儿童权利委员会的报告时充分照顾到这些儿童的特殊需要和权利,并考虑提出技术咨询和协助的要求,以开展改善他们的处境的行动;

决定:

(a) 请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提交一份有关儿童权利的报告,其中应载有关于《儿童权利公约》现况和本决议所探讨问题的资料;

(b) 请秘书长的武装冲突对儿童影响问题特别代表向大会和人权委员会提出年度报告,内载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境况的有关资料,同时考虑到有关机构的现行任务规定和报告;

(c) 在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上在题为“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的项目下继续审议此问题。 
 

1997年12月12日
第70次全体会议

 

1/ 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1997年,补编第3号》(E/1997/23),第二章,A节。

2/ A/45/625,附件。

3/ A/CONF.157/24(Part I)/Corr.1,第三章。

4/ 第44/25号决议,附件。

5/ A/51/256。

6/ E/1997/INF/3/Add.1,第1997/20号决议。最后案文,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决议和决定,1997年,补编第1号》(E/1997/97)。

7/ 第48/96号决议,附件。

8/ CRC/C/58。

9/ A/52/482。

10/ A/51/385,附件。

11/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75卷,第970-973号。

12/ 同上,第1125卷,第17521号和第17513号。

13/ 见《联合国裁军年鉴》,第5卷:1980年(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81.IX.4),附录七。

14/ 见CCW/CONF.1/16(Part I)。

15/ 第260 A(III)号决议。

16/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1993年,补编第3号》(E/1993/23),第二章,A节,第1993/79号决议,附件。

17/ 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一届会议,补编第41号》(A/5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