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2/11. 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报告

  大会,

  收到了国际原子能机构提交大会的1996年年度报告,1/

  注意到1997年11月12日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的发言,2/其中他提供了该机构1997年工作主要进展情况的额外资料,

  认识到原子能机构促进将核能进一步用于和平用途的工作的重要性,这项工作是按照其规约规定,符合与原子能机构缔结有关保障协定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3/和其他有国际法约束力的有关协定的缔约国无歧视地为和平用途发展研究、生产和使用核能的不可剥夺权利,及按照该条约第一和第二条、其他有关各条以及该条约的目的与宗旨进行,

  意识到原子能机构的工作很重要,它负责执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和实现类似目的的其他国际条约、公约和协定的保障措施条款,以及按照其规约第二条的规定,尽力确保由原子能机构提供的或依照其要求提供的、或由其监督或管制的援助不会用于实现任何军事目的,

  重申根据其规约和原子能机构保障制度,原子能机构是主管机关,负责核查和确保为履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三条第1款的义务而与缔约国订立的保障协定得到遵守,以防止把核能从和平用途转用到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又重申任何行动均不得损害原子能机构在这方面的权威,缔约国如担心其他缔约国不遵守条约的保障协定,应连同佐证和资料向原子能机构提出这种担心,由后者根据其任务规定进行审议、调查、作出结论和决定采取何种必要行动,

  强调核设施的设计和操作以及和平目的的核活动必须符合最高安全标准,以求尽量减少对生命、健康和环境的危险,

  考虑到扩大与和平利用核能有关的技术合作活动将促进世界人民的福祉,认识到发展中国家特别需要原子能机构的技术援助,而且必须筹供资金,以有效地从为和平目的转让和使用核技术以及从利用核能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中获得好处,并希望原子能机构用于技术合作活动的资源既有保证、可预计而又充足,以满足规约第二条授权的各项用途,

  认识到原子能机构关于核能源、核方法和核技术的应用、核安全、辐射防护和放射性废料管理的工作,包括其在所有这些领域协助发展中国家的工作,十分重要,

  注意到总干事给国际原子能机构大会的关于安全理事会有关伊拉克各项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4/1997年4月8日5/和10月6日6/总干事给安全理事会的报告以及原子能机构大会1997年10月3日GC(41)/RES/23号决议,7/

  还注意到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1994年3月21日GOV/2711号、1994年6月10日GOV/2742号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大会1997年10月3日关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实施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有关的保障的协定》执行情况的GC(41)/RES/22号决议、8/1994年3月31日、9/5月30日10/和11月4日11/安全理事会主席的声明以及1994年11月11日原子能机构理事会授权总干事执行1994年11月4日安全理事会主席声明中请原子能机构执行的所有任务,

  铭记1997年10月3日原子能机构大会第四十一届常会所通过关于《核安全公约》的GC(41)/RES/10号决议、关于《废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的GC(41)/RES/11号决议、关于放射性材料运输安全的GC(41)/RES/12号决议、关于加强原子能机构的技术合作活动的GC(41)/RES/13号决议、关于生产廉价饮用水的计划的GC(41)/RES/14号决议、关于同位素水文学在水资源管理中的广泛应用的GC(41)/RES/15号决议、关于加强保障制度有效性和提高保障制度效率以及应用议定书范本的GC(41)/RES/16号决议、关于原子能机构秘书处员额的GC(41)/RES/18号决议、关于修正规约中涉及原子能机构理事会成员数目和组成的第六条的GC(41)/RES/20号决议、关于切尔诺贝利石棺的国际倡议的GC(41)/RES/21号决议以及1997年10月3日在国际原子能机构第四十一届大会上通过的关于在中东实施原子能机构保障措施的GC(41)/RES/25号决议,

  鼓励即将在纽约召开的关于切尔诺贝利石棺的国际认捐会议作出努力,并感兴趣地注意到即将在纽约召开关于切尔诺贝利的特别国际会议,

  注意到原子能机构大会第四十一届常会主席在关于在中东实施原子能机构保障措施的项目26之下发表的声明如下:

      “在中东实施原子能机构保障措施的议程项目下,原子能机构大会请总干事
邀请中东和其他区域的专家参加一个关于保障、核查技术和包括各区域经验在
内的其他有关经验的技术讲习班。大会请总干事与有关各方进行协商和协调,开始进行筹备工作,以便制订有助于保证讲习班成功的议程和方式。今后在上述议程项目框架内提出有关讲习班的各项建议,应经大家同意后提交”,

  还注意到原子能机构大会第四十一届常会主席在关于地区组的组成的项目20下所作的声明:

     “大会第四十届常会注意到GC(40)/11号文件附文所载的总干事在议程项目‘修正规约第六条’下就地区组的组成提出的报告。大会重申规约第四条C款中规定的原子能机构所有成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大会申明该原则要求原子能机构的每一成员国应列入规约第六条A.1款中所列的其中一个地区。大会忆及1995年9月19日GC(39)/COM.5/10号文件所载的决议草案和1995年9月22日的GC(39)/RES/22号决议,请理事会主席继续与尚未列入任一地区的成员国以及其他成员国、包括各地区组的代表进行磋商,还请他在1998年9月大会开会时报告有关把每个成员国列入适当地区的具体建议,以供第四十二届大会审议”,

  铭记1997年10月3日关于防止非法贩卖核材料和其他放射源的措施的GC(41)/RES/17号决议,认识到防止非法贩卖核材料措施的重要性,并在这方面进一步认识到由1996年4月莫斯科核安全与保障首脑会议与会者商定并经1997年6月丹佛首脑会议与会者确认的关于防止和取缔非法贩卖核材料计划的重要性,

  还铭记1997年10月3日通过的关于秘书处的妇女的GC(41)/RES/19号决议,吁请总干事进一步将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制订的《行动纲要》12/纳入原子能机构的有关政策和方案,

  注意到国际原子能机构现任总干事汉斯·布利克斯先生将于1997年11月30日以国际原子能机构大会授予他的“国际原子能机构名誉总干事”的头衔退休,并注意到原子能机构大会GC(41)/RES/3号决议核准自1997年12月1日起任命穆罕默德·巴拉迪先生为总干事,

  1. 注意到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报告;1/

  2. 确认其对原子能机构在为和平目的应用核能中的作用具有信心;

  3. 欣见原子能机构采取措施和作出决定,根据原子能机构的规约保持和加强保障制度的效力和成本效益,尤其是强调1997年5月15日核准的《示范附加议定书》的重要性;申明所有有关国家和其他缔约方必须按照其各自的国际承诺,迅速和普遍地加强并提高保障制度的效力和效率,以期查明未经宣布的核活动;并请保障协定的所有有关国家和其他缔约方立即缔结附加议定书;

  4. 敦促各国致力于有效和协调的国际合作,根据规约执行原子能机构在下列各方面的工作:促进利用核能,采取必要措施进一步加强核装置的安全,尽量减少对生命、健康和环境的危险;加强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技术援助和合作;并确保原子能机构保障制度的效力和效率;

  5. 欢迎原子能机构为加强和为其技术合作活动筹资而采取的措施和所做决定,这些活动将有助于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并呼吁各国合作执行其措施和决定;

  6. 赞扬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和秘书处为执行原子能机构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之间仍然有效的保障协定而进行持续不懈和不偏不倚的努力,包括根据安全理事会的要求为监测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冻结特定设施而进行的努力,对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继续不遵守保障协定表示关切,敦促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与原子能机构充分合作,执行保障协定,并采取原子能机构认为必要的一切步骤,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全面遵守保障协定之前,保存与核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关于应遵守保障协定的核材料库存情况初次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有关的一切资料;

  7. 还赞扬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及其工作人员竭尽全力实施安全理事会1991年4月3日第687(1991)号、1991年8月15日第707(1991)号、1991年10月11日第715(1991)号和1996年3月27日第1051(1996)号决议,注意到在审查伊拉克全面、最终和彻底申报方面继续取得进展,以及伊拉克根据不断监测和核查计划每6个月提出的申报内容和准确性取得进一步的进展,不过关切地注意到伊拉克至今仍未向原子能机构行动小组提供该小组要求的所有资料,对1997年2月伊拉克阻挠原子能机构使用的飞机表示遗憾,请伊拉克与行动小组充分合作以满足小组提出的资料要求以及全面实施安全理事会有关决议和不断监测和核查计划,再次强调伊拉克有义务立即向行动小组交出它可能还拥有的与核武器有关的设备、材料和资料,允许行动小组根据安全理事会第707(1991)号决议获得立即、无条件和无限制的准入权,并强调行动小组将按照安全理事会所有有关决议和根据可能得到的任何进一步的相关资料,继续行使其权利;

  8. 欢迎《核安全公约》13/于1996年10月24日生效,呼吁所有国家成为该公约缔约国,以便该公约得到尽可能广泛的遵守,并对将于1998年9月29日至10月2日举行缔约国组织会议和1999年4月12日开始召开第一次审查会议表示满意;

  9. 还欢迎原子能机构为支助防止非法贩卖核材料和其他放射源的努力而采取的措施,在这方面,吁请其他国家加入在1996年4月莫斯科核安全与保障首脑会议与会者商定并经1997年6月丹佛首脑会议确认的防止和取缔非法贩卖核材料计划;

  10. 欢迎1997年9月5日在维也纳通过的《废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并呼吁所有国家加入该公约成为缔约国,以使其尽早生效;

  11. 还欢迎1997年9月12日通过《维也纳修正核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公约议定书》和《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并吁请所有能够这样做的国家加入该议定书和该公约成为缔约国,以使这些文书尽早生效;

  12. 感谢原子能机构总干事汉斯·布利克斯先生十六年的出色服务,向国际原子能机构新任总干事穆罕默德·巴拉迪先生表示最良好的祝愿;

  13. 请秘书长向原子能机构总干事转交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与原子能机构活动有关的记录。 
 

1997年11月12日
第49次全体会议
  

1/ 国际原子能机构《1996年年度报告》(1997年7月,奥地利)[GC(41)/8];该报告已随同秘书长的说明(A/52/285)送交大会各会员国。

2/ 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二届会议,全体会议》,第49次会议(A/52/PV.49)和更正。

3/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729卷,第10485号。

4/ GC(41)/20。

5/ 见《安全理事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二年,1997年4月、5月和6月份补编》,S/1997/297号文件。

6/ 同上,《1997年10月、11月和12月份补编》,S/1997/779号文件。

7/ 见国际原子能机构《大会的决议和其他决定,第四十一届常会,1997年9月22日至10月3日》[GC(41)/RES/DEC(1997)]。

8/ 国际原子能机构,INFCIRC/403。

9/ 《安全理事会决议及决定,1994年》,S/PRST/1994/13号文件。

10/ 同上,S/PRST/1994/28号文件。

11/ 同上,S/PRST/1994/64号文件。

12/ 《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报告,1995年9月4日至15日,北京》(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 C.96.IV.13),第一章,决议1,附件二。

13/ 国际原子能机构,INFCIRC/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