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2/114. 巴勒斯坦人民自决的权利

大会,

意识到发展国家间以尊重各国人民平等权利和自决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是《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联合国宗旨和原则之一,

回顾国际人权盟约、1/《世界人权宣言》、2/《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3/和1993年6月25日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4/

还回顾《联合国五十周年纪念宣言》,5/

表示深为关切中东和平进程的恶化,包括没有执行巴勒斯坦解放组织同以色列政府签订的各项协定的情况,

肯定该区域所有国家在安全和国际承认的疆界内和生活的权利,

1.重申巴勒斯坦人民自决的权利;

2.表示希望巴勒斯坦人民即将能够在目前的和平进程中行使其自决权利;

3.促请所有国家、各专门机构和联合国系统各组织继续支持和协助巴勒斯坦人民追求自决。

 

1997年12月12日
第70次全体会议

 

 

1/ /第2200 A(XXI)号决议,附件。

2/ 第217 A(III)号决议。

3/ 第1514(XV)号决议。

4/ A/CONF.157/24(Part I)/Corr.1,第三章。

5/ 见第50/6号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