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2/133. 人权和恐怖主义

大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1/《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与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2/和国际人权盟约,3/

回顾《联合国五十周年纪念宣言》,4/

又回顾世界人权会议1993年6月25日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5/

还回顾其1993年12月20日第48/122号、1994年12月23日第49/185号和1995年12月22日第50/186号决议,

回顾人权委员会和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以前关于人权和恐怖主义的决议,

考虑到虽经国家和国际努力,旨在破坏人权的各种形式及表现的恐怖主义行为继续发生,

铭记最重要和最基本的人权是生命权,

又铭记恐怖主义制造一种环境,破坏人民免于恐惧的自由,

重申所有国家均有义务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人人均应努力使这些权利和自由获得普遍而切实的承认和遵守,

严重关切恐怖主义集团对人权的肆意侵犯,

深感痛惜无辜者包括妇女、儿童和老年人遭受恐怖主义分子的危害、屠杀和伤残的人数日增,此种不分皂白、任意的暴力和恐怖行为,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得视为正当,

极感关切地注意到恐怖主义集团与国内和国际从事非法贩运军火和毒品的其他犯罪组织的联系日益密切,以及因此而犯的谋杀、勒索、绑架、殴打、劫持人质和抢劫等严重罪行,

念及有必要按照有关的人权原则和文书保护个人人权和对个人提出保障,特别是生命权,

重申所有对抗恐怖主义的措施必须严格遵守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包括国际人权标准,

1. 对恐怖主义的受害者表示声援;

2. 谴责对免于恐惧地生活的权利、生命权、自由和安全的侵犯;

3. 重申毫不含糊地谴责各种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行为、方法和做法,这些活动的目的在于破坏人权、基本自由和民主,威胁国家领土完整和安全,动摇合法组成的政府,破坏多元化文明社会,并对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有害影响;

4. 吁请各国按照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包括国际人权标准,采取一切必要和有效措施,以防止、打击和消除在任何地方和由任何人所犯各种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行为;

5. 敦促国际社会按照有关国际文书的规定,包括与人权有关的国际文书,在区域和国际两级加强合作对抗恐怖主义,以期消灭恐怖主义;

6. 谴责煽动民族仇恨、暴力和恐怖主义的行为;

7. 请秘书长继续就可能为恐怖主义受害者设立一个联合国自愿基金以及重新安置恐怖主义受害者并使其重新融入社会的方式和方法征求会员国的意见;

8. 又请秘书长就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对充分享有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影响征求各会员国的意见,并向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提交一份关于这个问题的报告;

9. 决定在其第五十四届会议上,在题为“人权问题”的项目下审议这个问题。

 

1997年12月12日
第70次全体会议

 

 

1/ 第217 A(III)号决议。

2/ 第2625(XXV)号决议,附件。

3/ 第2200 A(XXI)号决议,附件。

4/ 见第50/6号决议。

5/ A/CONF.157/24(Part I)/Corr.1,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