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2/143. 古巴境内的人权情况

大会,

重申所有会员国均有义务促进和保护《联合国宪章》所载并经《世界人权宣言》1/及其他适用人权文书所阐明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又重申所有国家均有义务履行其根据各项国际文书自愿作出的承诺,

特别注意到人权委员会1997年4月16日第1997/62号决议,2/其中委员会赞扬古巴境内人权情况特别报告员的报告3/和他为履行任务而作的努力,并将他的任期延长一年,

表示关注古巴境内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继续受到侵犯,这些报道载于特别报告员向大会提交的关于古巴境内人权情况的临时报告,4/

在这方面痛惜任意逮捕、拘留和骚扰和平地试图行使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古巴公民,特别是持不同政见者工作组和独立新闻界的成员,

回顾古巴政府继续拒绝同人权委员会就其1992年3月3日第1992/61号、5/1993年3月10日第1993/63号、6/1994年3月9日第1994/71号、7/1995年3月7日第1995/66号、8/1996年4月23日第1996/69号9/和1997/62号2/决议进行合作,包括一再反对特别报告员往访古巴,

1. 赞扬人权委员会关于古巴境内人权情况特别报告员的临时报告;4/

2. 表示完全支持特别报告员的工作;

3. 再次促请古巴政府与特别报告员充分合作,准许他有完全和自由的机会同古巴政府和公民建立接触,以便他履行交付给他的任务;

4. 对特别报告员提交人权委员会的报告3/及提交大会的临时报告4/所述古巴境内大量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事件深表遗憾;

5. 敦促古巴政府确保言论和集会自由及和平示威的自由,包括允许政党和非政府组织在该国自由运作及改革这方面的立法;

6. 特别吁请古巴政府释放许多因政治性活动而被拘禁的人,包括特别报告员临时报告中特别提及的在监禁期间缺乏医疗护理的人或作为记者或法学家其权利遭受侵犯或剥夺的人;

7. 吁请古巴政府执行特别报告员临时报告中的建议,使古巴境内有关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符合国际标准和适用的国际人权文书,并停止所有侵犯人权的行为,特别包括拘留和监禁人权卫护者及和平行使权利的人,准许非政府人道主义组织和国际人道主义机构往访监狱;

8. 决定在其第五十三届会议上继续审议这个问题。

 

1997年12月12日
第70次全体会议

 

 

1/ 第217 A(III)号决议。

2/ 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1997年,补编第3号》(E/1997/23),第二章,A节。

3/ E/CN.4/1997/53。

4/ A/52/479,附件。

5/ 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1992年,补编第2号》(E/1992/22),第二章,A节。

6/ 同上,《1993年,补编第3号》(E/1993/23),第二章,A节。

7/ 同上,《1994年,补编第4号》和更正(E/1994/24和Corr.1),第二章,A节。

8/ 同上,《1995年,补编第3号》和更正(E/1995/23和Corr.1和2),第二章,A节。

9/ 同上,《1996年,补编第3号》和更正(E/1996/23),第二章,A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