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2/157.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三十届会议工作报告

大会,

回顾其1966年12月17日第2205(XXI)号决议设立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其任务是促进国际贸易法的逐渐协调和统一,并在这方面念及所有人民、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人民在国际贸易扩大发展中的利益,

重申深信国际贸易法的逐渐协调和统一,因能减少或消除对国际贸易流通的法律障碍,特别是影响到发展中国家的那些障碍,将大有助于所有国家在平等、公平和共同利益基础上的全球经济合作以及消除国际贸易上的歧视,从而增进全人类的福祉,

强调处于所有各种经济发展水平和具有不同法律制度的国家参与国际贸易法的协调和统一进程的价值,

审议了委员会第三十届会议工作报告,1/

念及委员会在联合国国际法十年的框架内将会作出的宝贵贡献,特别是在传播国际贸易法方面,

关切联合国系统其他机构在国际贸易法领域未与委员会协调而进行的活动可能使工作有不恰当的重复,不符合大会1982年12月16日第37/106号决议所述促进在国际贸易法的统一与协调方面的效率、一致性和连贯性的目的,

强调进一步发展贸易法委员会法规的判例法在促进划一地适用委员会的法律案文方面的重要性及其对政府官员、执业人员和学术界人士的价值,

1. 赞赏地注意到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三十届会议工作报告;1/

2. 满意地注意到委员会完成并通过了《跨国界破产示范法》;2/

3. 赞扬委员会在关于应收款融资、数字签名和核证机构、私人集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和立法实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3/的工作中所取得的进展;

4. 呼吁尚未答复秘书处就关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制度散发的问题单的政府作出答复;

5. 请各国提名协助为鼓励私营部门向委员会提供援助而设的私人基金会工作的人选;

6. 重申委员会作为联合国系统在国际贸易法领域的核心法律机构,其任务是协调这个领域的法律活动,并在这方面:

(a) 吁请联合国系统所有机构并请其他国际组织考虑到委员会的任务,以及要避免工作的重复和促进在国际贸易法的统一与协调方面的效率、一致性和连贯性;

(b) 建议委员会通过其秘书处,继续同在国际贸易法领域积极从事活动的其他国际机关和组织、包括区域组织保持密切合作;

7. 又重申委员会在国际贸易法领域的培训和技术援助工作,例如协助以委员会的法律案文为基础拟订国家立法,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十分重要;

8. 表示委员会宜加强努力,赞助举办研讨会和专题讨论会来提供这种培训和技术援助,并在这方面:

(a) 表示感谢委员会在巴巴多斯、埃及、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南非、泰国和越南组织举办了研讨会和情况简报特派团;

(b) 表示感谢作出捐助使研讨会和情况简报特派团得以进行的各国政府,并呼吁各国政府、联合国各有关机关、组织和机构以及个人向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专题讨论会信托基金和在适当情况下为资助特别项目提供自愿捐款,或以其他方式协助委员会秘书处资助和组织举办研讨会和专题讨论会,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举办,并向发展中国家的人选颁发研究金,使他们得以参加这种研讨会和专题讨论会;

9. 呼吁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其他负责提供发展援助的机构,例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并呼吁各国政府在其双边援助方案中,支持委员会的培训和技术援助方案,并同委员会合作,协调彼此的活动;

10. 呼吁各国政府、联合国各有关机关、组织和机构以及个人,应属于委员会成员的发展中国家请求并同秘书长磋商,给向这些发展中国家提供旅费补助的信托基金提供自愿捐款,以确保所有成员国都能充分参加委员会及其各个工作组的会议;

11. 决定在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期间,继续在主管此事的主要委员会内审议应属于委员会成员的最不发达国家请求并同秘书长磋商,向这些国家提供旅费补助的问题,以确保所有成员国都能充分参加委员会及其各个工作组的会议;

12. 请秘书长确保有效地执行委员会的方案;

13. 强调促使委员会的工作所产生的各项公约生效以使全球国际贸易法获得统一和协调的重要性,并为此目的,敦促尚未这样做的国家考虑签署、批准或加入这些公约。

 

1997年12月15日
第72次全体会议

 

 

1/ 同上,《补编第17号》(A/52/17)。

2/ 同上,附件一;又见第52/158号决议。

3/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330卷,第47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