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2/165. 消除国际恐怖主义的措施

大会,

本着《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回顾其所有有关决议,包括通过《消除国际恐怖主义措施宣言》的1994年12月9日第49/60号决议,以及1995年12月11日第50/53号和1996年12月17日第51/210号决议,

又回顾《联合国五十周年纪念宣言》,1/

深感不安地看到世界各地不断持续发生的恐怖主义行为,

强调必须进一步加强各国之间及各国际组织和机构、各区域组织和安排同联合国之间的国际合作,以防止、打击和消除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不论是何人所为和在何处发生,

考虑到必须增进联合国和有关专门机构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方面的作用,并考虑到秘书长关于加强本组织在这方面的作用的建议,

回顾大会在载于第49/60号决议附件内的《消除国际恐怖主义措施宣言》中鼓励各国紧急审查关于防止、压制和消除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的现行国际法律条款的范围,以期确保有一个涵盖这个问题的所有方面的全面法律框架,

铭记着在不久的将来考虑拟订一项有关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性公约的可能性,

审议了秘书长的报告,2/

1. 强烈谴责一切恐怖主义行为、方法和做法,不论是何人所为和在何处发生均为无可辩护的犯罪;

2. 重申为了政治目的而企图或蓄意在一般公众、某一群人或特定的人之中引起恐怖状态的犯罪行为,不论引用何种政治、思想、意识形态、种族、人种、宗教或其他性质的考虑作为理由,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无可辩护的;

3. 重申吁请所有国家按照国际法、包括国际人权标准的有关规定,采取进一步措施防止恐怖主义和加强打击恐怖主义的国际合作,并为此目的考虑特别是执行大会第51/210号决议第3(a)至(f)段所列的各项措施;

4. 又重申吁请所有国家为增进有关法律文书的有效执行,酌情加强就与恐怖主义有关的事实交换情报,但同时要避免传播不准确或未经核实的情报;

5. 还重申吁请各国不要为恐怖主义活动提供资金、鼓励、培训或其他支助;

6. 敦促尚未这样做的所有国家作为优先事项,考虑加入为第51/210号决议第6段中提到的有关公约和议定书的缔约国,并吁请所有国家酌情颁布必要的国内立法来执行这些公约和议定书的规定,确保本国的法院具有管辖权能够审讯犯下恐怖主义行为的人,并为此目的与其他国家及有关国际组织和区域组织合作,并向它们提供支助和协助;

7. 重申第49/60号决议附件所载的《消除国际恐怖主义措施宣言》和第51/210号决议附件所载的《补充1994年〈消除国际恐怖主义措施宣言〉的宣言》,并吁请所有国家予以执行;

8. 又重申大会1996年12月17日第51/210号决议所设特设委员会的任务规定;

9. 决定特设委员会于1998年2月16日至27日开会,继续根据第51/210号决议第9段规定的任务进行工作,并建议在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期间,在第六委员会一个工作组的框架内,于1998年9月28日至10月9日继续进行这项工作;

10. 请秘书长邀请国际原子能机构协助特设委员会的审议工作;

11. 又请秘书长继续向特设委员会提供进行工作所需的便利;

12. 请特设委员会向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报告它在完成其任务方面所取得的进展;

13. 建议特设委员会于1999年开会,继续进行第51/210号决议第9段所述的工作;

14. 决定将题为“消除国际恐怖主义的措施”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7年12月15日
第72次全体会议

 

1/ 见第50/6号决议。

2/ A/52/304和Corr.1和Add.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