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2/19. 联合国同经济合作组织的合作

  大会,

  回顾其1993年10月13日第48/2号决议,其中大会给予经济合作组织观察员地位,

  又回顾《联合国宪章》规定应有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用以应付关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而宜于区域行动之事件,但以其活动与联合国之宗旨及原则符合者为限,

  还回顾其1996年11月27日第51/21号决议,其中敦促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和其他组织和计划署开展、维持和增加同经济合作组织及其联系机构的协商和方案,以实现其目标,

  考虑到1977年3月12日在土耳其伊兹密尔签署、其后于1996年5月11日在阿什哈巴德修订并于1996年9月14日在伊兹密尔签署的《伊兹密尔条约》,该条约创设了一个区域内合作、协商与协调的常设机构,以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同时并考虑到经济合作组织正在采取的旨在调整和改组该组织的措施,

  深信维持和进一步加强联合国系统同经济合作组织间的合作可以促进这些组织落实其目标和宗旨,

  1. 注意到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决定,其中欢迎大会通过关于两个组织间合作的第51/21号决议,并赞同经济合作组织同联合国系统不同实体之间为共同努力执行经济合作组织的经济项目和方案而作出的合作安排;

  2. 赞赏地注意到秘书长关于第51/21号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1/并请联合国秘书长同经济合作组织秘书长协商,继续努力促进和扩大两个秘书处之间的合作和协调,以便增加两个组织达到共同目标的能力;

  3. 满意地注意到1997年5月13和14日在阿什哈巴德举行的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特别会议发表的《阿什哈巴德宣言》2/强调为了便利经济合作组织内陆成员国进入世界市场而在运输、通讯和能源等优先领域进行经济合作所取得的富有意义的进展;

  4. 欢迎继续努力,以期通过诸如1997年5月在德黑兰举行的亚洲分区域组织行政首长和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第三届年会之类的有用论坛,进一步巩固就共同关切问题进行的区域间协商和意见交流;

  5. 敦促联合国系统专门机构和其他组织及计划署继续并加强同经济合作组织及其联系机构的协商与合作,以实现其目标;

  6. 请有关的国际金融机构对区域发展计划,包括对经济合作组织的项目和方案,给予适当的考虑,以便为这些方案的实施提供援助,特别是在经济合作组织区域建立全面的运输和通讯基础结构,使内陆国家能够有更大的机动性来推动区域间贸易并同其他区域建立互惠的经济和商业交往;

  7. 请作为联合国区域机构的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发挥更积极的作用,促进同经济合作组织的合作,并就此在委员会执行秘书1998年向委员会第五十四届会议提出的报告内重申其在第51/21号决议第5段提出的要求;

  8. 满意地注意到拟议由包括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提供技术援助,在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国引进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高级货物信息系统和海关数据自动化系统,这些系统可同其他系统兼容并用;

  9. 请秘书长就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提出报告;

  10. 决定将题为“联合国同经济合作组织的合作”的项目列入其第五十三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7年11月21日
第51次全体会议
 

1/ A/52/313。

2/ A/52/332,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