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2/26. 海洋和海洋法

  大会,

  回顾大会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后通过的1994年12月6日第49/28号、1995年12月5日第50/23号和1996年12月9日第51/34号决议,

  强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普遍性质,和它对维持及加强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对海洋及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开发的根本重要性,

  意识到海洋空间的问题彼此密切相关,须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考虑,

  还意识到公约作为国家、区域和全球在海洋部门的行动框架所具有的战略重要性,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在《21世纪议程》2/第17章中也确认了这种重要性,

  回顾其1997年6月28日S-19/2号决议题为“进一步执行《21世纪议程》方案”的附件,特别是述及海洋的第36段,及其关于1999年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第七届会议将海洋作为部门性主题的决定,

  又回顾其1994年12月19日关于国际海洋年的第49/131号决议,

  考虑到大会在1970年12月17日第2749(XXV)号决议中宣布,各国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区域”)以及“区域”的资源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并考虑到公约连同《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协定")3/规定了适用于“区域”及其资源的制度,

  满意地注意到公约和协定的缔约国数目越来越多,

  意识到必须有效地执行并统一连贯地适用公约,还意识到日益需要在全球、区域和分区域各级促进和推动海洋法和海洋事务方面的国际合作,

  认识到公约生效对各国的影响,还认识到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执行公约方面日益需要咨询和援助,以便从公约获得益处,

  回顾公约第十五部分的条款制定了解决争端的全面制度,第287条规定了解决争端方法的选择,

  又回顾国际海洋法法庭(“海洋法法庭”)4/按照公约附件六设立,作为解决公约和协定的解释或适用方面争端的一个新办法,

  欢迎公约缔约国第六次会议设立了大陆架界限委员会,5/

  注意到该委员会1997年6月和9月举行第一届6/和第二届7/会议期间制订委员会议事规则及工作方法所取得的进展,

  回顾公约设立的机构应具有成本效益,

  再次表示赞赏秘书长努力支持公约和有效地执行公约,包括在公约所创设机构的运作方面提供援助,

  注意到秘书长根据公约和大会有关决议、特别是第49/28号决议所承担的责任,强调履行此种职责以有效一贯地执行公约的重要性,

  回顾其1995年12月23日第50/214号决议,其中决定方案预算中的节约不会影响全面实施经授权的方案和活动,

  赞赏地注意到秘书处法律事务厅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司不断努力,及时在因特网的网址上提供关于海洋、海事和海洋法的资料,

  意识到特别是在分区域和区域两级有必要促进和推动国际合作,以确保有秩序和可持续地开发海洋的用途和资源,

  注意到秘书长的报告,8/并重申大会每年审议和审查与公约的执行有关的全面发展情况以及与海洋法和海洋事务有关的其他事态发展的重要性,

  1. 吁请所有尚未这样做的国家加入公约成为缔约国,并加入协定,以便实现普遍参加的目标;

  2. 吁请各国使其本国法律与公约的条款协调一致,以确保这些条款得到一贯适用,确保各国已作出的或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时作出的任何声明或说明都与公约相符,并撤销与公约不符的声明或说明;

  3. 重申公约的统一性;

  4. 请秘书长于1998年5月18日至22日召开公约缔约国会议;

  5. 核可由秘书长召开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第三和第四届会议,分别于1998年5月4日至15日和8月31日至9月4日举行;

  6. 满意地注意到国际海底管理局工作的进展,特别是1997年管理局第三届会议期间核可了勘探“区域”的七项工作计划,以及法律和技术委员会拟订采矿守则草案方面取得的进展;

  7. 赞赏地注意到《法庭特权与豁免协定》的通过,法庭与德国缔结《总部协定》和制订《法庭议事规则》方面取得的进展,关于内部司法措施的决议,以及案件的准备和提交法庭程序准则;

  8. 鼓励公约缔约国考虑用书面声明的方式从公约第287条所载各种方法中选出方法来解决有关公约和协定的解释和适用的争端,请各国注意公约分别关于调解、海洋法法庭、仲裁和特别仲裁的附件五、六、七和八的各项条款;

  9. 表示感谢秘书长按照公约的规定和第49/28号决议赋予的任务提出的关于海洋法的年度全面报告,8/并感谢秘书处法律事务厅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司所进行的活动;

  10. 请秘书长确保联合国具备足够的机构能力,通过提供咨询和援助满足各国、新设立的机构(包括国际海底管理局和海洋法法庭)和其他主管国际组织的需要,同时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

  11. 还请秘书长继续执行公约和大会有关决议交付给他的职责,确保这些活动的进行不因联合国已核可预算下可能实现的节约而受到不利影响;这些活动除其他外包括:

  (a) 每年编写一份关于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发展情况的全面报告供大会审议;

  (b) 考虑到公约的各项规定,定期编写关于特定主题,如渔业、内陆发展中国家过境问题或其他当前关切的主题,包括政府间会议和机构所提出问题的特别报告;

  (c) 发展和维持适当设施以保存各国按照公约第16条第2款、第47条第9款、第75条第2款、第76条第9款和第84条第2款提交的海洋区域、包括分界线的海图及地理座标表,并将之妥为公布;

  (d) 与有关国际组织合作,加强现有收集、汇编和散发海洋事务和海洋法资料的制度,并进一步发展提供协调信息和咨询的中央系统;

  (e) 努力促进对公约和协定的进一步了解以确保其有效实施;

  (f) 确保适当回应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关于执行公约和协定条款的咨询和援助要求;

  (g) 按照公约规定,筹备和召开公约缔约国会议,并向此种会议提供必要的服务;

  (h) 按照公约规定,筹备和召开委员会会议,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服务;

  (i) 加强海洋和沿岸地区管理和发展的培训活动;

  12. 重申确保统一连贯地适用公约和协调一致地加以全面执行以及为此目的加强技术合作和财政援助的重要性,再次强调秘书长为此目的而作出的努力仍然十分重要,并再一次请各主管国际组织和其他国际机构支持这些目标;

  13. 请有能力的会员国和其他方面提供捐助以进一步发展大会1980年12月10日第35/116号决议所设立的汉密尔顿·谢利·阿梅拉辛格海洋法研究金方案和关于海洋法和海洋事务的培训及教育活动,以及提供咨询服务和援助以支助公约的有效执行;

  14. 吁请各国执行大会1996年12月16日第51/189号决议,并加强执行现有各项关于海洋污染问题的国际和区域协定;

  15. 又吁请各国个别或集体采取行动,通过参加各主管的全球、区域和分区域论坛改进科学数据的质与量,据以在保护海洋环境与养护海洋生物资源方面作出有效的决定;

  16. 注意到大会宣布1998年为国际海洋年;

  17. 重申其决定对公约执行情况和与海洋事务及海洋法有关的其他事态发展进行年度审查和评价;

  18. 请秘书长在提出关于海洋和海洋法的年度全面报告时,就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包括与海洋法和海洋事务有关的其他事态发展和问题,向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提出报告,报告应在大会审议海洋和海洋法项目之前的充分时间预先分发;

  19. 决定将题为“海洋和海洋法”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7年11月26日
第57次全体会议

 

 
1/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正式记录》,第十七卷(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E.84.V.3),A/CONF.62/122号文件。

2/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的报告,1992年6月3日至14日,里约热内卢》(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93.I.8和更正),第一卷:《环发会议通过的决议》,决议1,附件二。

3/ 第48/263号决议,附件。

4/ SPLOS/14,第三章。

5/ SPLOS/20,第三章。

6/ CLCS/1。

7/ CLCS/4。

8/ A/52/4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