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2/44.《宣布印度洋为和平区宣言》的执行情况

 
大会,

回顾其1971年12月16日第2832(XXVI)号决议所载的《宣布印度洋为和平区宣言》,并回顾其1996年12月10日第51/51号决议和其他有关决议,

又回顾1979年7月举行的印度洋沿岸国和内陆国会议的报告,1 /

还回顾1997年4月7日和8日在新德里举行的第十二次不结盟运动国家部长级会议通过的最后文件2/第72段,其中强调印度洋特设委员会主席继续就印度洋作为和平区的前景及委员会的工作进行非正式协商的重要性,

强调有必要促进协商一致的方式,特别是因为当前的国际气候有利于从事这一努力,

注意到该区域各国为促进印度洋地区的合作特别是经济合作所采取的主动行动,这些行动可能会推动建立和平区的总目标,

深信安全理事会所有常任理事国和使用印度洋的主要航海国参与该特设委员会的工作至关重要,而且将有助于互利对话的进展,为印度洋区域的和平、安全和稳定创造条件,

认为必须花更大的努力和更多的时间,集中讨论实际措施,以确保印度洋区域的和平、安全和稳定的条件,

审议了印度洋特设委员会的报告,3/

1. 注意到印度洋特设委员会的报告;3/

2. 重申其信念,认为安全理事会所有常任理事国和使用印度洋的主要航海国参与特设委员会的工作至关重要,而且将大为有助于发展互利对话,以促进印度洋区域的和平、安全和稳定;

3. 请特设委员会主席就特设委员会的工作继续与其所有成员、安全理事会所有常任理事国和使用印度洋的所有主要航海国进行对话,并早日通过特设委员会就其协商结果和其他有关发展情况向大会提出报告;

4. 请秘书长继续向特设委员会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包括提供简要记录;

5. 决定将题为“《宣布印度洋为和平区宣言》的执行情况”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7年12月9日
第67次全体会议
 

1/《大会正式记录,第三十四届会议,补编第45号》和更正(A/34/45和Corr.1)。

2/ A/51/912-S/1997/406,附件; 见《安全理事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二年,1997年7月、8月和9月份补编》,S/1997/406号文件。

3/ 《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二届会议,补编第29号》(A/5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