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2/52. 和平解决巴勒斯坦问题

  大会,

  回顾其各项有关决议,包括第十届紧急特别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

  还回顾安全理事会各项有关决议,包括1967年11月22日第242(1967)号和1973年10月22日第338(1973)号决议,

  认识到1997年是1947年11月29日通过第181(II)号决议第五十年和包括耶路撒冷在内的巴勒斯坦领土被占领第三十年,

  审议了秘书长遵照1996年12月4日第51/26号决议的要求提交的报告,1/

  深信阿以冲突的核心是巴勒斯坦问题,最后加以和平解决是在中东实现全面持久和平所必不可少的条件,

  认识到各国人民的平等权利和自决原则是《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之一,

  申明不容许通过战争夺取领土的原则,

  又申明以色列在1967年以来占领领土内的定居点是非法的,以色列旨在改变耶路撒冷地位的行动也是非法的,

  再次申明区域内各国有权在安全和国际公认的边界内和平生活,

  回顾以色列国政府和代表巴勒斯坦人民的巴勒斯坦解放组织互相承认,双方于1993年9月13日在华盛顿特区签署《关于临时自治安排的原则声明》2/以及其后各项执行协定,包括1995年9月28日在华盛顿特区签署的《以色列-巴勒斯坦关于西岸和加沙地带的临时协定》,3/

  又回顾以色列军队按照各方达成的协定已经在1995年撤出加沙地带和杰里科地区、巴勒斯坦权力机构在这些地区开始运作以及以色列军队于1996年在西岸其他区域开始重新部署,

  满意地注意到巴勒斯坦第一次普选圆满举行,

  赞赏地注意到联合国被占领领土特别协调员办事处的工作及其积极贡献,

  欢迎1993年10月1日在华盛顿特区召开支持中东和平会议和所有后续会议以及为向巴勒斯坦人民提供援助建立的国际机制,

  关切中东和平进程面对的严重困难,包括没有执行所达成的协议,以及由于以色列的立场和措施使巴勒斯坦人民的社会经济状况恶化,

  1. 重申阿以冲突的核心是巴勒斯坦问题,必须在所有方面加以和平解决;

  2. 表示完全支持在马德里开始的正在进行的和平进程和1993年《关于临时自治安排的原则声明》2/以及其后各项执行协定,包括1995年《以色列-巴勒斯坦关于西岸和加沙地带的临时协定》,3/并表示希望这个进程将导致在中东实现全面、公正和持久的和平;

  3. 强调必须对以土地换和平的原则和对执行作为中东和平进程的基础的安全理事会第242(1967)号和第338(1973)号决议作出承诺,必须立刻严格执行各方达成的协定,包括以色列军队重新部署撤出西岸,并应就最后解决办法开始谈判;

  4. 呼吁有关各方、和平进程共同赞助者和其他有关方面以及整个国际社会作出一切必要努力和倡议,使和平进程回到正轨,并确保和平进程继续进行和获得成功;

  5. 强调需要:

  (a) 实现巴勒斯坦人民不可剥夺的权利,主要是自决的权利;

  (b) 以色列撤出自1967年以来占领的巴勒斯坦领土;

  6. 又强调需要依照大会1948年12月11日第194(III)号决议解决巴勒斯坦难民问题;

  7. 促请各会员国在这个关键时期加快向巴勒斯坦人民提供经济和技术援助;

  8. 强调联合国必须在当前的和平进程和执行《原则声明》时发挥更积极和更大的作用;

  9. 请秘书长继续同有关各方作出努力,与安全理事会协商,促进该区域的和平,并就此事的事态发展提出进度报告。

 

1997年12月9日
第68次全体会议
 

1/ A/52/581-S/1997/866;见《安全理事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二年,1997年10月、11月和12月份补编》,S/1997/866号文件。

2/ A/48/486-S/26560,附件;见《安全理事会正式记录,第四十八年,1993年10月、11月和12月份补编》,S/26560号文件。

3/ A/51/889-S/1997/357,附件;见《安全理事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二年,1997年4月、5月和6月份补编》,S/1997/357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