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2/54. 中东局势: 叙利亚戈兰

  大会,

  审议了题为“中东局势”的项目,

  注意到秘书长的报告,1/

  回顾安全理事会1981年12月17日第497(1981)号决议,

  重申依照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不容许以武力取得领土的基本原则,

  再次重申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2/适用于被占领的叙利亚戈兰,

  深切关注以色列违反安全理事会和大会的有关决议,没有撤离1967年以来占领的叙利亚戈兰,

  强调以色列自1967年以来在被占领的叙利亚戈兰的定居点建筑和活动都是非法的,

  满意地注意到根据安全理事会1967年11月22日第242(1967)号、1973年10月22日第338(1973)号和1978年3月19日第425(1978)号决议和以土地换取和平的办法,于1991年10月30日在马德里召开中东和平会议,

  在叙利亚和黎巴嫩轨道上的和平进程已告中止深表关切,希望尽快从已达到的阶段恢复和平会谈,

  1. 宣布以色列迄今没有遵守安全理事会第497(1981)号决议;

  2. 还宣布依照安全理事会第497(1981)号决议,1981年12月14日以色列将其法律、管辖和行政强加于被占领的叙利亚戈兰的决定完全无效,不具任何效力,并要求以色列撤销这项决定;

  3. 重申确定1907年《海牙公约》3/所附条例的一切有关规定和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2/继续适用于1967年以来被以色列占领的叙利亚领土,并要求各缔约国在任何情况下都要遵守并确保遵守这两项文书规定的各项义务;

  4. 再次确定继续占领和事实上兼并叙利亚戈兰是在该区域实现公正、全面、持久和平的绊脚石;

  5. 呼吁以色列恢复在叙利亚和黎巴嫩轨道上的会谈,遵守在以前的会谈中所作的承诺和保证;

  6. 再次要求以色列执行安全理事会的有关决议,从占领的所有叙利亚戈兰撤离到1967年6月4日的分界线;

  7. 呼吁有关各方、和平进程的共同赞助者和整个国际社会竭尽全力确保和平进程的恢复与取得成功;

  8. 请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报告本决议的执行情况。

 

1997年12月9日
第68次全体会议 

 

1/ 同上。

2/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75卷,第973号。

3/ 见卡内基国际和平基金会,《1899年和1907年海牙公约与宣言》(1915年,纽约,牛津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