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2/93. 改善农村地区妇女的境况

大会,

回顾其1979年11月9日第34/14号决议,其中赞同世界土地改革和农村发展会议通过的《原则宣言和行动纲领》,1/并回顾其1989年12月8日第44/78号、1993年12月20日第48/109号和1995年12月22日第50/165号决议,

还回顾《提高妇女地位内罗毕前瞻性战略》2/以及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通过的《北京宣言》3/和《行动纲要》4/对农村妇女问题的重视,

又回顾其1992年12月22日第47/174号决议,其中表示欢迎1992年2月在日内瓦举行的提高农村妇女经济地位问题首脑会议通过《支援农村妇女日内瓦宣言》,5/并敦促所有国家为实现该《宣言》所赞同的目标而努力,

欢迎各国政府日益认识到需要改善农村地区妇女境况的战略和方案,

又欢迎1997年2月在华盛顿举行小额信贷高层会议所通过的《宣言》和《行动计划》,6/其中确定小额信贷是减轻贫穷,包括农村妇女的贫穷的一项重要手段,

深感关切地注意到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财政危机已经对妇女、特别是农村地区妇女的社会经济地位产生了严重的影响,而生活贫困的农村妇女,包括女孩和老年妇女的人数不断增加,

铭记必须更充分确认和赞赏农村妇女对社会经济发展,包括人力资本发展的贡献,

又铭记虽然全球趋向迅速都市化,但许多发展中国家仍然大部分是农村地区,

确认迫切需要采取适当措施以便进一步改善农村地区妇女的境况,

1. 注意到秘书长关于改善农村地区妇女的境况的报告;7/

2. 请会员国在努力执行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世界人权会议、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世界粮食首脑会议和联合国人类住区会议(生境二)的成果时,还应铭记《支援农村妇女日内瓦宣言》,在其国家发展战略中更加重视改善农村地区包括老年妇女在内的妇女的境况,特别注意其实际和战略上的需要,除其他外:

(a) 将农村妇女所关切的问题纳入国家发展政策和方案,特别是对与农村妇女利益有关的预算拨款给予较优先的考虑;

(b) 加强国家机构,并在政府各部门机关同与农村发展有关的非政府组织之间建立机构联系;

(c) 增进农村妇女了解其权利及其在政治和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

(d) 促进农村妇女参与地方和全国各级的决策过程;

(e) 应该制订和修订法律来确保妇女能够平等地享用和控制土地,不以男性亲戚作中间人,以便消除土地权的歧视;应给予妇女稳固的使用权和应该在分配土地和其他形式财产、信贷、信息和新技术的决策机构中有充分的代表权;执行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行动纲要》,4/应通过继承等办法给予妇女土地和其他财产的充分而平等的权利;土地改革方案从一开始就应该承认妇女的平等土地权和采取其他措施来增加给贫穷妇女和男人的土地供应;

(f) 特别是通过保健和扫盲方案以及社会支助措施,对农村妇女人力资源进行投资;

(g) 促进和加强小额融资政策和方案、合作社及其他就业机会;

(h) 确保妇女无偿的工作以及对农场里和农场外的生产的贡献,包括在非正式部门创造的收入明显易查,并载入经济调查和全国一级的统计数字;

3. 请国际社会和联合国有关组织和机构在对最近的全球会议采取一体化后续行动的整个框架内,进一步推动实施各项旨在改善农村地区妇女境况的方案和项目;

4. 请秘书长同会员国和联合国有关组织协商,编写一份关于本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通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提交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
 

1997年12月12日
第70次全体会议

 

1/ 见《世界土地改革和农村发展会议的报告,1979年7月12日至20日,罗马》(WCARRD/REP),秘书长在一份说明(A/34/485)中向大会转递了该报告。

2/ 《审查和评价联合国妇女十年:平等、发展与和平的成就世界会议的报告,1985年7月15至26日,内罗毕》(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85.IV.10),第一章,A节。

3/ 《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报告,1995年9月4至15日,北京》(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96.IV.13),第一章,决议1,附件一。

4/ 同上,附件二。

5/ A/47/308-E/1992/97,附件。

6/ A/52/113-E/1997/18,附件一。

7/ A/52/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