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托管制度

  1945年,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十二章,联合国设立了国际托管制度,以监督凭与管理国所签个别协定而置于该制度下之托管领土。

  根据《宪章》第七十七条,国际托管制度适用于:

  •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联盟委任统治下之领土;
  • 因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果自“敌国”割离之领土;
  • 负管理责任之国家自愿置于该制度下之领土。

  根据《宪章》第七十六条,符合联合国宗旨的国际托管制度的基本目标包括:增进托管领土居民之政治、经济、社会、及教育之进展,增进其趋向自治或独立之逐渐发展;提倡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并激发世界人民互相维系之意识。

  为监督对托管领土的管理,确保负责管理托管领土的政府采取适当步骤,使这些领土为实现《宪章》目标作好准备,联合国根据《宪章》第十三章设立了托管理事会

  《宪章》授权托管理事会审查和讨论管理当局(根据《宪章》第八十七条)提交的关于托管领土人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的报告;审查来自这些领土的请愿书;对这些领土进行特别访问。

  在联合国成立初期,有11个领土被置于国际托管制度之下(详见下文)。

  所有11个领土或成为独立国家,或自愿加入独立邻国。1993年,最后一个这样做的托管领土是美国管理的太平洋岛屿托管领土(帕劳)。1993年该领土通过全民投票选择与美国保持自由联系,此后安全理事会于1994年终止了对该领土的《联合国托管协定》。帕劳于1994年独立,成为第185个加入联合国的会员国。由于没有领土留在托管理事会的议程上,理事会于同年11月1日暂停运作。

  如今,托管理事会继续作为联合国的一个机构存在,并在必要时举行会议。

 

*大会1971年12月20日第2865 (XXVI)号决议决定,依该领土人民的显明愿望,联合国此后称巴布亚领土和新几内亚托管领土为“巴布亚新几内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