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宪问题

  《联合国宪章》界定了安全理事会履行其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责任的宪法框架。

  根据对安理会审议工作、其决定和安理会收到的其他正式文件的广泛审查,《汇辑》提供安理会对《宪章》与安全理事会有关的实质性条款的解释和适用情况的正式记录。

  补编的每份《汇辑》包含关于安理会惯例不断变化情况的资料,其中涉及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第一章,第一条和第二条);安理会的职能和权力(第五章,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其和平解决争端的机制和努力(第四章,第十一条;第六章,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八条;第十五章,第九十九条);安理会可采取强制执行行动的框架(第七章,第三十九条至第五十一条);以及安理会有关让区域组织参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工作的惯例(第八章,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四条)。“其他章节”下包含的资料涵盖杂项规定(第十六章,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以及过渡安全安排(第十七章,第一百零六条和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