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代表和副特别代表的职责
特别代表的职责是:
- 为履行安全理事会规定的任务制定共同愿景,确定实现各项目标的战略方向,包括制定特派团的过渡/撤出战略;
- 代表秘书长进行斡旋,为解决冲突的努力提供政治支持,推动谈判,促进和平,并在各方间建立信任;
- 根据一体化原则,全盘领导联合国在东道国的全面参与,促进就联合国战略目标形成共同愿景;建立框架,指导特派团和联合国国家工作队的活动,利用其相互结合的相对优势,确保联合国在该国的所有组成部分采取协调一致的做法,支持可持续发展目标;
- 确保联合国在该国的参与和行动遵循国际人权标准;履行秘书长的人权先行倡议所规定的联合国责任;
- 为执行特派团活动提供领导、政治指导和高级别业务指挥;
- 根据秘书长的授权,负责管理特派团的财政、物质和人力资源,同时确保成本效益以及廉正和实现方案目标;
- 向秘书长、联合国高级官员、安全理事会、联合国其他机构和会员国报告东道国的事态发展和与特派团执行任务有关的所有事项;
- 作为指定官员,确保联合国和联合国各机构、基金和方案在任务区的工作人员(酌情包括家属)的安全保障;
- 根据特派团协调一致的媒体战略,与当地和国际媒体进行例常接触;在东道国代表联合国发表言论;
- 采取变革行动,加速推进性别平等和妇女与和平与安全承诺,包括倡导有针对性的积极措施,以确保妇女切实参与和平和政治进程,支持在特派团所有级别和单位实现性别均等;
- 建立讲问责、讲廉正、讲尊重的特派团文化,在特派团所有成员中推行最高行为标准。
秘书长副特别代表(副特别代表)直接向特别代表报告工作,负责为副特别代表支柱下的战略规划和方案执行提出总体愿景,并担负通盘领导。副特别代表还在特别代表不在时担任负责人。 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