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反对仇恨言论的行动

国际人权法

  国际人权法中没有对“仇恨言论”的正式定义,因此,大多数联合国文书提到的都是“煽动歧视、敌意或暴力”。

  国际法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力求在以下两项基本原则之间取得良好平衡

  • 一方面,人人平等和不歧视原则保障平等享有人权、法律保护和尊严,不受任何歧视;
  • 另一方面,意见和表达自由权保护不受干涉地持有意见的权利和表达自由权,包括不分国界、通过任何媒介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权利。

  虽然对表达自由的某些限制可能是出于平等和不歧视原则,但“直接和公开煽动灭绝种族”和“构成煽动歧视、敌意或暴力的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是国际法严厉禁止的,且被视为“最严重的仇恨言论形式”。

  196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禁止“宣传”和“传播”有关种族优越和种族歧视的思想,包括公共当局或公共机关的宣传和传播(第四条)。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犯下的暴行之后,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通过的第一项人权条约是《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公约具体规定,灭绝种族是一种可能在战争或和平时期发生的罪行,要求各国采取措施防止灭绝种族并处罚犯罪者。

  1998年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也规定,任何人“直接公然煽动他人灭绝种族”,“负刑事责任,并受到处罚”(第二十五条)。

  “解决仇恨言论问题并不意味着限制或禁止言论自由。这意味着防止仇恨言论升级为更危险的行为,特别是国际法所禁止的煽动歧视、敌意和暴力。”——联合国秘书长安东尼奥·古特雷斯,2019年6月

 

解决仇恨言论问题并不意味着限制或禁止言论自由。这意味着防止仇恨言论升级为更危险的行为,特别是国际法所禁止的煽动歧视、敌意和暴力。”

  ——联合国秘书长安东尼奥·古特雷斯,2019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