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理事会关于利比亚的第1970(2011)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安全理事会关于利比亚的第1970(2011)号决议 所设委员会(下称“委员会”)负责监督安全理事会规定的制裁措施。

现行生效的制裁措施

措施

说明

豁免措施

武器禁运

所有会员国必须防止向利比亚出售或供应致命军火和有关物资,包括武器和弹药、军用车辆和装备、准军事装备及上述物资的备件(利比亚政府在非致命性物资、技术援助、培训或资金援助方面则例外);禁止利比亚出口所有军火和有关物资,并禁止会员国采购其上述物资。

- 载于第1970(2011)号决议第9(b)段:联合国人员、媒体代表、人道主义人员和开发工程人员及有关人员临时出口到利比亚的仅供其个人使用的防护服,包括防弹背心和军用头盔;

- 载于第1970(2011)号决议第9(c)段:事先由委员会批准的其他军火和相关军用物资的出售或供应、或提供的援助或人员;

- 载于第2009(2011)号决议第13(a)段、根据第2095(2013)号决议第10段以及第2174(2014)号决议第8段修订:经事先委员会通过,提供给利比亚当局,纯粹用于保安或协助解除武装的各类致命武器和有关物资;

- 载于第2009(2011)号决议第13(b)段:已经事先通知委员会,且委员会未做出反对决定的仅供联合国人员、媒体代表及人道主义和发展工作者及相关人员使用的临时出口到利比亚的小武器、轻武器和有关物资。

旅行禁令

所有会员国均应防止所有列名人员入境或过境本国。

载于第1970(2011)号决议第16段:

- 出于人道主义/宗教义务的旅行,已通知委员会并获得委员会批准;

- 为履行司法程序;

- 目的是促进利比亚实现和平和民族和解的目标和该区域实现稳定的目标的旅行;已通知委员会并获得委员会批准;

- 这种入境或过境是促进利比亚的和平与稳定所必需的,且有关国家随之在作出此一认定后的48小时内,通知委员会。

资产冻结和业务限制

所有会员国均应冻结由列入名单的个人或实体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并且不向这些个人或实体或以这些个人或实体为受益方,提供任何资金、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各国在与利比亚实体开展业务时,如果有情报提供合理理由令人相信此种业务可有助于暴力和对平民使用武力,各国应对此保持警惕。

载于第1970(2011)号决议第19段:

- 基本开支:已通知委员会,且委员会未作出反对的决定;

- 非常开支:已通知委员会并已获得委员会批准;

- 司法、行政或仲裁留置或裁决:已通知委员会;

载于第1970(2011)号决议第21段:

- 根据被列名前签订的合同应支付给第三方的款项,已通知委员会;

载于第2009(2011)号决议第16段:

- 人道主义需要;严格用于民用的燃料、电力或供水;恢复利比亚的碳氢化合物生产和销售;建立、营运或加强文职政府机构和民用公共基础设施;帮助恢复银行部门业务,包括支持或帮助与利比亚开展国际贸易:事先与利比亚当局协商,利比亚当局未反对,委员会未做出反对的决定。

针对企图非法出口石油的措施

指定船只的船旗国应指示该船只若无利比亚政府协调人的指示,不装运、不卸载来自利比亚的石油,包括原油和精炼石油产品。

所有会员国应禁止委员会指定的船只进入本国港口。

所有会员国应采禁止向委员会指定的船只提供加油服务,例如提供燃料或补给,或其他船只服务。

所有会员国应禁止进行任何与指定船只运载的利比亚石油有关的金融交易。

载于第2146(2014)号决议第12段,以及第2362(2017)号决议第2段作出的补充:

委员会可在必要和适当时对部分或全部措施作出例外规定。

载于第2146(2014)号决议第10(b)段:在出于检查目的、在紧急情况下或返回利比亚途中必须进港时,各国可允许船只进入本国港口。

载于第2146(2014)号决议第10(c)段:在出于人道主义目的或在返回利比亚途中必须提供此类服务时,允许提供加油服务,例如提供燃料或补给,或其他船只服务;会员国应告知委员会有关情况。

委员会的工作和任务规定

  委员会由安全理事会的15个会员国组成,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作出决定。委员会现任主席是石兼公博先生阁下(日本),任期至2023年12月31日结束。2023年的副主席是马耳他。委员会就其活动撰写年度报告。委员会订有工作准则。委员会的正式和非正式会议均发布在《联合国日刊》。委员会工作由专家小组提供支持。

  委员会的任务是:

  • 监测制裁措施的执行情况;
  • 指认受旅行禁令和资产冻结措施约束的个人,审议针对这些措施提出的豁免申请;
  • 视需要制定准则,以协助执行制裁措施;
  • 在三十天内向安全理事会报告工作(第一次报告),并在此后在委员会认为必要时提交报告;
  • 鼓励委员会同有关会员国,特别是该区域的会员国,开展对话,包括邀请这些会员国的代表同委员会一起讨论有关措施的执行情况;
  • 从所有国家获取它认为对这些国家采取行动有效执行制裁措施有用的任何信息;
  • 审查有关据控违反或不遵守本决议所列措施的信息并采取适当行动;
  • 指定船只适用与企图非法出口石油包括精炼石油产品有关的部分或全部措施。

背景资料​

  第1970(2011)号决议所设委员会成立于2011年2月26日,负责监督相关制裁措施(武器禁运、资产冻结、旅行禁令)并执行安全理事会在该决议第24段规定的任务。此后,安理会2011年3月17日第1973(2011)号决议扩大了该委员会的任务规定,以同样适用该决议中决定的措施(利比亚飞机飞行禁令、授权利用一切符合具体情况的措施开展检查)。2011年9月16日第2009(2011)号决议和2012年3月12日第2040(2012)号决议分别终止了利比亚飞机的飞行禁令和授权强制检查武器禁运的措施。2014年3月19日,委员会的任务范围得到扩大,包括第2146(2014)号决议中针对企图从利比亚非法出口原油的行为而制定的措施。第2146 (2014)号决议所定措施后经2017年6月29日第2362 (2017)号决议扩大适用于石油,包括原油和精炼石油产品。

关于措施的更多资料​

武器禁运

  武器禁运是双向的。在安全理事会授权检查后,2011年3月至9月期间,武器禁运的执行得到了加强。2011年9月16日,安全理事会通过第2009(2011)号决议,放松了武器禁运,在提前通知委员会且委员会未作出反对决定的情况下,允许向利比亚当局提供仅用于安保或协助解除武装的各类武器和有关物资,允许临时向利比亚出口仅供联合国人员、媒体代表及人道主义和发展工作者及相关人员使用的小武器、轻武器和有关物资。安全理事会通过第2095(2013)号决议,进一步放松对非致命性军事装备的禁运。安全理事会通过第2144(2014)号决议,强调应遵守武器供应方式,包括确保转让的武器送达和保留在指定的最终用户处。安全理事会通过第2174(2014)号决议,加强武器禁运执行力度。

定向制裁

  根据第1970(2011)号决议和第1973(2011)号决议,安全理事会决定实施个别定向制裁(对列于决议附件或委员会指认的个人实行旅行禁令,对此类个人或实体实行资产冻结)。第1970(2011)号决议第16和第19段及第2009(2011)号决议第16段载有这些措施的豁免规定。

  资产冻结措施之前曾扩展至六个实体(利比亚中央银行、利比亚投资管理局、利比亚海外银行、利比亚非洲投资局、利比亚国家石油公司、Zueitina石油公司),目前适用于利比亚投资管理局和利比亚非洲投资局这两个实体在2011年9月16日之前持有的利比亚境外的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安理会在第2040(2012)号决议及后续决议中指示委员会与利比亚当局协商,不断审查针对这些实体规定的其他措施,并决定委员会应同利比亚当局协商,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将这些实体从名单上除名。

  根据第1973(2011)号决议,安全理事会扩展了资产冻结的范围,各国在与利比亚实体开展业务时,如果有情报提供合理理由认为这类业务可能有助于对平民使用暴力和武力,应保持警惕。

  安全理事会通过第2146(2014)号决议,决定对委员会指认的企图非法出口原油的船只采取措施。这些措施在第2362(2017)号决议中被扩大适用于石油,包括原油和精炼石油产品。第2146(2014)号决议第12段允许委员会对措施作出例外规定。委员会可根据个案情况指认船只适用第2146(2014)号决议第10段规定的部分或者全部措施,为期一年,并可延期,根据经第2644(2022)号决议第2段延长了第2509(2020)号决议第2段的措施。

  安理会通过第2174(2014)号、第2213(2015)号、第2362(2017)号和第2441(2018)号决议,扩大或进一步阐明针对指认个人或实体的旅行禁令和资产冻结标准。

  委员会的任务是考虑根据第1970(2011)号决议第22段、第1973(2011)号决议第23段、第2146(2014)号决议第11段、第2174(2014)号决议第4段、第2213(2015)号决议第11段、第2362(2017)号决议第11段和第2441(2018)号第11段所载标准指认个人和实体。

列名标准摘要

标准

相关决议

个人或实体参与或合谋下令、掌控或以其他方式指挥对利比亚境内的人施行重大侵犯人权行为,包括参与或合谋计划、指挥、下令或进行违反国际法的针对平民和民用设施的袭击,包括用飞机进行轰炸者。

1970(2011)号决议第22(a)段

代表上段所述个人或实体或以其名义或按其指示行事者。

1970(2011)号决议第22(b)段

违反或协助他人违反第1970(2011)号决议各项规定,尤其是武器禁运规定的个人和实体。

1973(2011)号决议第23段及第2213(2015)号决议第11(e)段

在从利比亚非法出口原油或企图非法出口原油的情形中,委员会可根据个案情况指定船只适用第2146(2014)号决议第10段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措施,为期90天,这一期限可由委员会延长。

2146(2014)号决议第11段

在利比亚境内筹划、指挥、或实施违反适用的国际人权法或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或践踏人权的行为。

2174(2014)号决议第4(a)段和第2213(2015)号决议第11(a)段

对利比亚境内任何航空、陆地或海洋口岸的攻击,或对包括石油设施在内的利比亚国家机构的攻击,或对利比亚境内外国使团的攻击。

2174(2014)号决议第4(b)段和第2213(2015)号决议第11(b)段

通过在利比亚境内非法开采原油或任何其他自然资源,支持武装团体或犯罪网络。

2174(2014)号决议第4(c)段和第2213(2015)号决议第11(c)段

代表列入名单的个人或实体或以其名义或按其指示行事。

2174(2014)号决议第4(c)段和第2213(2015)号决议第11(f)段

威胁或胁迫利比亚国家金融机构和利比亚国家石油公司,或从事任何可能导致或造成挪用利比亚国家资金的行为。

2213(2015)号决议第11(d)段

规划、指挥、支持或参与对联合国人员包括专家小组成员的袭击。

2362(2017)号决议第11段

策划、指挥或实施性暴力和性别暴力行为。

2441(2018)号决议第11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