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裁名单资料

2206制裁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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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理事会根据第2206(2015)PDF文件号决议号决议决定对个人实施定向制裁(对委员会指认的个人实施旅行禁令和对个人和实体实施资产冻结)。2206制裁名单包括8名个人和0个实体,2206制裁名单最后更新日期为2018年7月13日,之前所公布的名单现均已作废。

  委员会与国际刑警组织合作对列名的个人和实体制作刑警组织-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特别通告 。这些通告促使会员国之间分享信息和执行措施。

列名程序

一、安全理事会相关决议 / 委员会工作准则

  • 安全理事会第2206(2015)号决议:第6、第7和第8段

  • 委员会工作准则:第5和第6节

二、谁有权提交列名申请

  会员国在任何时候均可向委员会提出将个人和实体列入2206制裁名单的列名申请。

三、什么应列入列名申请

  会员国应在收集到符合指认准则的行动的佐证证据后尽快提交姓名。

  列名申请必须载有要求列名的案件的详细说明和拟议指认的个人和/或实体的名字的具体准则:

  1. 显示符合列名准则的具体事实和理由;
  2. 佐证证据的性质(例如,专家小组的报告、情报、执法部门、司法部门和媒体提供或本人承认等);
  3. 佐证证据或文件;
  4. 与已列入名单的个人或实体有何关系的详情。

  应尽可能提供以下具体资料,以便主管部门正确查明个人或实体的身份:

  1. 个人:姓名、其他相关名字(原文和拉丁文)、出生日期和地点、国籍、性别、别名、职业、居住国、护照或旅行证件和本国身份证号码、目前和以前居住地址、专业或职衔、网上地址、目前地点、银行账号和其他任何与推动实施措施有关的信息;
  2. 实体:名称、登记名称、短名/简称和为人所知或以前所用的其他名称(原文和拉丁文)、地址、总部、分部/附属机构、门市部们、业务或活动性质、主要活动的国家、领导/管理/企业结构、(公司)注册、报税或其他识别号、网上地址、银行账号和其他任何与推动实施措施有关的信息。

四、如何提出列名申请

  请将列名申请送交:

  • 委员会主席邓廷贵(越南),可请越南常驻联合国代表团转交。

  副本抄送:

五、委员会的决定

  依照委员会工作准则第6节的规定,委员会将审议所有书面列名申请。如果在作出决定期间(五个工作日)列名的提案没有得到核准,委员会将通知提案国这项申请的状况。

  如果委员会核准列名申请,秘书处得在公布后并在姓名加入制裁名单后一星期内通知认为可以找到这个人或实体的国家的常驻代表团,如为个人,通知此人是其国民的国家的常驻代表团(在知道这项资料的情况下)。

除名请求

一、安全理事会相关决议/委员会工作准则

  • 委员会工作准则:第7节

二、谁有权提交除名申请

  会员国在任何时候均可向委员会提出将个人和实体从2206制裁名单上除名的申请。

  设法提出除名申请的申请人可直接向除名协调人或通过其居住国或国籍国提出。

  作为一项规则,国家可决定其国民或居民是否应将其除名申请直接向除名协调人提出。国家将向主席提出一项声明,该声明将公布在委员会网站上。

三、什么应该列入除名申请

  除名申请应列入以下资料:

  1. 解释为何这项指认不符合或不再符合列名准则(特别是指出与该人或该实体的列名说明中的理由不符的情况);
  2. 被指认人目前的职业和/或活动以及任何其他相关资料;
  3. 能用来佐证支持这项申请的任何文件和/或酌情附加能解释其重要性的解释。

  对已死亡的个人,除名申请应和证明其死亡的正式文件由国家直接送交或由其法定受益人通过除名协调人送交委员会。支持除名申请的案情文件应包括以下资料:

  1. 死亡证书或在可能时确认死亡的类似官方文件;
  2. 死者遗产的法定受益人或其资产的任何共同拥有者是否也列在制裁名单上。

四、如何提出除名申请

  除名申请能向委员会或通过除名协调人提出。

  对选择向除名协调人提出申请的申请人,能在这里查阅相关程序

  如果申请人向国籍国或居住国提出申请,应采用以下程序:

  1. 向其提出申请的国家(申请国)应审查所有相关资料,随后与指认国进行双边联系,要求它们提供进一步资料并就除名申请进行磋商;
  2. 指认国也可向申请人的国籍国或居住国要求提供进一步资料。在任何这种双边磋商中,申请国和指认国可酌情与主席进行磋商;
  3. 如果在审查任何新增资料后,申请国如希望提出除名申请,它应设法使指认国与其共同或分别向委员会提交除名申请。申请国可依照无异议程序在没有指认国随同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向委员会提出除名申请。

五、委员会的决定

  依照委员会工作准则第7节的规定,委员会将审议所有完整的除名申请。

  如果委员会核准除名申请,秘书处应在姓名从制裁名单删除后一星期内通知认为可以找到这个人或实体的国家的常驻代表团,如为个人,通知此人是其国民或居民的国家的常驻代表团(在知道这项资料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