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属机构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九条,安全理事会“得设立其认为于行使职务所必需之辅助机关”。多年来,安全理事会设立了多种机构,以处理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其自身的工作方法和程序有关的问题。

  1988年以前,《汇辑》的每份补编包括安理会关于所涉期间内设立的附属机构的讨论和决定的详细摘要。各附属机构在两个次级标题下列出:a)“为便利其工作,须在本组织所在地以外地点举行的会议”,包括特派团和外地办事处,和b)“为便利其工作,无须在本组织所在地以外地点举行的会议”,包括委员会和工作组等。

  从第十一号(1989-1992年)补编至第十五号(2004-2007年)补编,虽然所有附属机构仍列在同一章(第五章),但所涉内容仅限于各项决定。

  从第十六号(2008-2009年)补编起,《汇辑》在两个不同的部分涵盖安理会附属机构。第九部分述及安理会与委员会、工作组、调查机构和法庭、特设委员会、特使、代表和协调员,以及为履行《联合国宪章》规定的职能而设立的建设和平委员会有关的程序。第十部分突出介绍外地特派团、包括维持和平特派团和政治特派团。

  《汇辑》第八章/第一部分(议程项目)提供从第十一号(1989-1992年)补编起所涉的综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