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议事规则

第五章: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

  安全理事会每次开会时,秘书长应担任会议秘书长职务。秘书长可授权一位代理人,在安全理事会会议中,代行这项职务。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或其代理人可就安全理事会所审议的任何问题,向理事会提出口头或书面说明。

第二十三条

  安全理事会可按照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指派秘书长为特定问题的报告员。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应提供安全理事会所需要的工作人员。这些工作人员应为秘书处的一部分。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应将安全理事会及其各种委员会的开会通知分送安全理事会各理事国代表。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负责准备安全理事会所需要的文件,除非情况紧急,至迟应于讨论这些文件的会议开始前四十八小时予以分发。


<< 上一页:第四章  |  下一页:第六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