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名程序

一、相关安全理事会决议/委员会工作准则

  • 安全理事会第1533(2004)号决议:第10段
  • 安全理事会第1807(2008)号决议:第4段
  • 委员会工作准则:第5和第7节

二、 哪些人有权提交列名请求?

  委员会在决定对个人和实体的指认时将根据:第1857(2008)号决议第4段所载标准;会员国的请求;专家小组根据第1533(2004)号决议第10(g)段提交的名单;以及安全理事会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工作组或负责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按照第1698(2006)号决议的第17段提供的信息。

三、 列名请求中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列名请求必须载有支持所提议列名的详细情况说明以及提议指认个人和/或实体的名字的具体标准,其中包括:

  1. 表明有关个人/实体符合列名标准的具体调查结果和理由;
  2. 辅助证据的性质(如情报、执法、司法、媒体、本人供词等);
  3. 辅助证据或文件;
  4. 与目前已列入名单的个人或实体有关联的详情。

  各国应指明情况说明中的哪些部分可以公开披露,包括可供委员会用于编写简述或用于向被列名个人或实体通知或通报列名事宜,以及哪些部分可在接获请求时向有关国家公布。

  应尽可能提供以下具体信息,以便主管当局能确切识别有关个人、团体、企业或实体:

  1. 个人:姓、名、其他相关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点、国籍/公民身份、性别、别名、就业情况/职业、住所、地址、护照或旅行证件(包括签发日期、签发地点和失效日期)以及国家身份证号码、目前和以往的地址、网址和当前位置;
  2. 团体、企业或实体:名称、简称、地址、总部、附属机构、联营机构、领域、业务或活动性质、领导人、现有或曾经有过的税收或其他识别号码及其他名称,以及网址。

四、如何提出列名请求?

请把列名请求寄送至:

  • 现任委员会主席是米歇尔·格扎维埃·比昂(加蓬),由加蓬常驻联合国代表团转交。

抄送至:

五、委员会的决策

  根据委员会工作准则第5(e)节,委员会将迅速审查各项请求以更新制裁名单。如未在委员会工作准则第4(d)节规定的决策期限(五个工作日)内批准列名提议,委员会将向提交国反馈列名请求的情况。

  如果委员会批准了列名请求,秘书处应在公布列名后、并在将名字列入制裁名单后一周内,通知该个人或实体据信所在国家的常驻代表团,如为个人,则通知此人的国籍国(如已掌握此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