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禁令

一、安全理事会相关决议和委员会工作准则

  下列文件规定了旅行禁令豁免:

  • 安全理事会第1844(2008)号决议:第2段
  • 委员会工作准则:第12节

二、已有哪几类旅行禁令豁免?

  可基于以下理由或为了以下目的请求豁免:

  • 根据人道主义需要,包括为履行宗教义务;
  • 促进在该区域实现和平与稳定目标;
  • 促进在索马里实现和平与民族和解目标。

谁有资格提出旅行禁令豁免请求?

  目的地国、过境国、国籍国和居住国可通过其常驻联合国代表团提出请求。如果名单所列个人所在国家无有效的中央政府,可由联合国驻该国办事处或机构代表名单所列个人提出豁免请求。

四、旅行禁令豁免请求应列入哪些内容?

  每份豁免请求应包括下列资料:

  1. 名单所列个人的姓名、国籍、护照号码或旅行证件号码;
  2. 拟议旅行的目的和理由,附上证明文件的副本,包括会议或约会的具体细节;
  3. 离开和返回的拟议日期和时间;
  4. 完整行程和时刻表,包括所有过境点;
  5. 所用交通工具的细节,视情况列入订座记录编号、航班号和船舶名称;

  每份旅行禁令豁免请求应尽早送达委员会主席,但在拟议旅行开始之日前至少十五个工作日,除非根据人道主义考虑要求缩短该期限。

五、如何提出旅行禁令豁免请求?

  请将旅行禁令豁免请求寄送至:

  • 委员会主席志野光子女士阁下(日本),通过日本常驻联合国代表团提交

  抄送给:

六、委员会做出决定

  如委员会批准了旅行禁令豁免请求,秘书处将书面通知名单所列个人的居住国、国籍国、名单所列个人旅行目的地国及任何过境国的常驻联合国代表团,还有所涉及的任何联合国办事处/机构,告知它们已批准旅行、行程和时刻表。

七、旅行禁令豁免延期请求

  任何要求延长豁免期限的请求应遵循上述规定,且需在所批准的豁免期到期前至少五个工作日,连同订正行程一起书面送达主席。

八、核准的旅行计划豁免的变化

  请求中提供的资料包括过境点方面若有变化,要求由委员会进一步审议,且需在旅行开始之日前至少三个工作日送达主席。

  提出请求的国家(或联合国办事处/机构)将立即书面通知主席委员会已签发豁免令的任何旅行的离开日期的任何变化。

  如果出发时间提前或延后不超过48小时,且行程无其他变动,则书面通知即可。如果旅行时间的提前或延后超过48小时以上,或行程有变动,则须提出新的豁免请求。

  如果要紧急送医送到距离最近的合适国家,包括出于医疗原因或人道主义需要或由于不可抗力,一旦获悉名单所列旅行人员姓名、旅行事由、送医日期和时间以及运输详情,包括过境点和目的地,委员会将在24小时内确定有关旅行是否具有第1844(2008)号决议第2(a)段规定可予豁免的正当理由。通知当局也需要尽快提供医生或其他相关国家官员的证明,其中尽量详述紧急情况的性质和名单所列个人就医或接受其他必要援助的设施但不妨碍遵守医疗保密规定,并且详述名单所列个人返回居住国或原籍国的日期、时间和旅行方式以及与紧急送医有关的所有支出的全部详情。

九、旅行结束后

  名单所列个人结束旅行的书面确认需在豁免期到期后至少五个工作日由名单所列个人申明豁免旅行结束后他将居住的国家(或联合国办事处/机构)提交给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