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禁令

一、安全理事会相关决议和委员会工作准则

  下列文件规定了旅行禁令豁免:

  • 安全理事会第2140(2014)号决议:第16段
  • 安全理事会第2511(2020)号决议:第3段
  • 委员会工作准则:第9节

二、谁有资格提出旅行禁令豁免请求?

  目的地国、过境国及名单所列个人为其国民或居民的国家可由其常驻联合国代表团代表名单所列个人向主席提出请求。请求也可通过有关的联合国办事处提出。

三、旅行禁令豁免请求应列入哪些内容?

  应包括下列资料,并尽可能附上证明文件:

  1. 拟议旅行者的姓名、编号、国籍和护照号码;
  2. 拟议旅行的目的,附上证明文件的副本,并提供与该请求有关的细节,例如会议或约会的具体日期和时间;
  3. 离开和返回旅行始发国的拟议日期和时间;
  4. 这类旅行的完整行程,包括出入境港和所有过境点;
  5. 所用交通工具的细节,视情况列入订座记录编号、航班号和船舶名称;
  6. 豁免具体理由陈述。

  每份旅行禁令豁免请求应尽早送达委员会主席,但在拟议旅行开始之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除非根据人道主义考虑要求缩短期限。

四、如何提出旅行禁令豁免请求?

 

  请将旅行禁令豁免请求:

  • 通过大韩民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提交至委员会主席黄浚局(大韩民国);

  抄送给:

五、委员会做出决定

  如委员会批准了旅行禁令豁免请求,秘书处将书面通知名单所列个人为其居民的国家、国籍国、名单所列个人旅行目的地国及任何过境国的常驻联合国代表团,还有所涉及的任何联合国办事处,告知它们已批准旅行、行程和时刻表。

六、旅行禁令豁免延期请求

  任何要求延长豁免期限的请求应遵循上述规定,且需在所批准的豁免期到前至少五个工作日,连同订正行程一起书面送达主席。

七、核准的旅行计划豁免的变化

  请求中提供的资料包括过境点方面若有变化,要求由委员会进一步审议,且需在旅行开始之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送达主席。

  提出请求的国家(或联合国办事处)将立即书面通知主席委员会已签发豁免令的任何旅行的离开日期的任何变化。

  如果出发时间提前或延后不超过48小时,且行程无其他变动,则书面通知主席即可。如果旅行时间的提前或延后超过48小时以上,或行程有变动,则须提出新的豁免请求。

  对出于医疗原因或其他人道主义需要包括宗教义务而提出的豁免请求,一旦获悉旅行人员姓名、旅行事由、治疗日期和时间以及过境点和目的地等航班详情,委员会将确定有关旅行是否具有第2140(2014)号决议第16段规定可予豁免的正当理由。如遇紧急送医的情况,通知当局也应迅速提供医生证明,其中详述医疗急救的性质和病人就医的设施,不妨碍医疗保密,并提供病人返回或将返回居住国的日期、时间和旅行方式等信息。

八、旅行结束后

  名单所列个人结束旅行的书面确认需在豁免期限到期后五个工作日由名单所列个人居住的国家或有关的联合国办事处提交给主席。

九、根据第2140(2014)号决议第16(d)段的旅行禁令豁免

  根据第2140(2014)号决议第16(d)段,一国逐案审查认定,这种入境或过境是促进也门的和平与稳定所必需的,有关国家随之在作出此一认定后的48小时内通知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