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名程序

一、相关安全理事会决议/委员会工作准则

  • 安全理事会第1730(2006)号决议
  • 委员会工作准则:第7节

二、哪些人有权提交除名请求?

  会员国可随时提交2140制裁名单所列个人和实体的除名请求。

  想提交除名请求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除名协调人提交请求,或通过其居住国或国籍国提交请求。

  国家可以确定一项规则,即其国民或居民应该直接向除名协调人提出除名请求。

三、向委员会提交的除名请求中应包括哪些内容?

  除名请求应包括以下信息:

  1. 说明为何申请人不符合或不再符合指认标准(特别是通过反驳有关该个人或实体的情况说明中可公开披露的部分所提出的列名理由);
  2. 申请人目前的职业和/或活动及任何其他相关资料;
  3. 可酌情提及和/或附上任何支持除名请求的文件,并说明文件的相关意义。

  已死亡个人的除名请求应由国家直接提交委员会,或由其法定受益人通过除名协调人提交,并附上证明死亡状况的正式文件。支持除名请求的情况说明应包括以下信息:

  1. 死亡证书或证明死亡的类似官方文件;
  2. 说明制裁名单上是否列有死者遗产的任何法定受益人或死者财产的任何共同拥有人。

四、如何提出除名申请?

  向委员会提交除名申请的会员国,请将申请:

  • 通过阿尔巴尼亚常驻联合国代表团提交至委员会主席费里特·霍查先生阁下(阿尔巴尼亚);

  并抄送:

  选择向除名协调人提交除名请求的申请人可以在此查阅相关程序。

  如果申请人向其居住国或国籍国提交请求,则须遵循以下程序:

  1. 接受请求的国家(受请国)应该审查所有相关信息,然后与指认国进行双边接触,以索取更多信息,并就除名请求进行磋商。在相关列名是由某项安全理事会决议直接提出的情况下,委员会承担指认国的角色;
  2. 指认国也可要求申请人的国籍国或居住国提供更多信息。受请国和指认国可以在任何此类双边磋商期间,酌情征求主席的意见;
  3. 在审查完所有补充信息后,受请国如果希望继续除名请求,则应设法说服指认国联名或单独向委员会提交一份除名请求。受请国可以在指认国没有同时提交请求的情况下,向委员会提交除名请求。

五、委员会的决策

  如果委员会批准了除名请求,秘书处应在将一个名字从名单中删除后的一周内,通知相关个人或实体据信所在国家的常驻代表团,如为个人,则通知此人的国籍国或居住国(如已掌握此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