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联合国其他机关的关系

  本部分涉及安全理事会与联合国其他主要机关的关系:大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此外,还包括与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四十五、四十六和四十七条与安全理事会具有特别关系的军事参谋团有关的材料。在2004-2007年卷中,关于大会的部分包括建设和平委员会方面,这是唯一一个由大会和安全理事会联合设立的附属机关。在下文的每个次部分中,《汇辑》都提供了最能突出安理会在其审议中如何解读,在其决定中如何适用相关条款的案例的研究报告和信息。

 

  《汇辑》载有安全理事会与大会的关系,包括这两大主要机关在处理和平与安全问题方面的关系,以及安理会关于任命秘书长、选举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国际法庭法官和大会给安理会的建议等方面的惯例。另外,本部分还包括安全理事会与大会设立的某些附属机关的关系,以及安全理事会的年度报告和特别报告。

 

1. 大会在安全理事会处理的案例中的权力

2. 召开大会特别会议

  根据《宪章》第二十条,经安理会或超过半数联合国会员国请求,大会可召开特别会议。本次部分载有安全理事会关于其根据第二十条的规定请求大会召开特别会议的案例的惯例和讨论。

3. 根据第377(V)号决议将安全理事会正在审议的项目交付大会

  本次部分涉及根据1950年11月3日大会第377(V)号决议将安全理事会正在审议的项目交付大会。关于“联合一致共策和平”的大会第377(V)号决议指出,如安全理事会因常任理事国未能一致同意,不能在发生威胁、破坏和平或侵略行为时行使其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则大会本身应立即审理此事。

4. 大会以决议形式通过的给安全理事会的建议

  本次部分提供大会就安理会的一般职责或某一具体局势向安全理事会提出建议的决议清单。自1989年起,本次部分关注根据《宪章》第十和十一条提出的建议,并根据第十一条第三项提请安理会注意可能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局势。

5. 安全理事会提交大会的报告

  根据《宪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安全理事会向大会提交年度报告,并在必要时提交特别报告。《汇辑》提供了关于其年度报告在格式、结构和实质,以及通过程序方面的任何变化的详细信息。

 

 

6. 大会选举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

  根据《宪章》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大会在每届常会上应选举另外十个联合国会员国成为安全理事会的非常任理事国。《汇辑》提供了关于大会选举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情况的信息。

7. 安全理事会给大会的建议
           
  在程序上,有几种情况下安全理事会将就其与大会同时采取的行动或行为向大会提出建议。这包括(a) 任命秘书长;(b) 本组织的会员国;(c) 选举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国际法庭法官;(d) 加入国际法院规约的条件;和(e) 非联合国会员国的国际法院规约缔约国参与国际法院法官选举的条件,如下文各次部分所述。

 
 

a. 任命秘书长

  本次部分涉及根据第九十七条任命经安全理事会推荐后由大会核准的秘书长所使用的程序。

b. 联合国会员国

  本部分涉及大会在联合国会员国,特别是接纳新会员国方面的作用,更多详细信息见联合国会员国

c. 选举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国际法庭法官

  本次部分涉及安理会关于选举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国际法庭法官的程序。如其国际法院规约所规定的,秘书长将提名转交安理会后,安全理事会在其决议中设立候选人名单,大会据此选举国际法庭的法官。

d. 加入国际法院规约的条件

  根据第九十三条第二项,非联合国会员国加入国际法院规约的条件应由大会根据安全理事会的建议决定。本次部分提供此类案例7。

e. 非会员国规约缔约国参与国际法院成员选举的条件

  在1946-1951年卷中,《汇辑》有一个次部分涉及对安理会关于非会员国的国际法院规约缔约国参与国际法院法官选举的条件问题的讨论的案例研究。

8. 与大会设立的附属机构的关系

  大会设立的某些附属机关参与了安全理事会的工作,原因是大会决议的授权,或安理会决定获得其服务。本部分陈述了安全理事会与大会所设附属机关的关系。自1975-1980年卷开始,《汇辑》还提供大会附属机关给安理会的来文。

9. 建设和平委员会

  建设和平委员会是大会和安全理事会于2006年共同设立的。相关信息请见附属机关部分。

 

B. 与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关系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六十五条,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经社理事会)可应安全理事会的要求向其提供信息,并协助安全理事会。

  《汇辑》就安理会文件中明确和含蓄地提及第六十五条的情况,以及审查审议安全理事会议程中的具体局势时讨论第六十五条的情况的案例提供了信息。其中包括触及两个理事会,特别是二者之间的合作与协调,以及缺少合作与协调的安全理事会决定、审议和通信。

C. 与托管理事会的关系

  根据《宪章》第十二章设立了国际托管制度,以监督通过与管辖领土的国家签订单个协议置于该制度下的领土。第十三章设立了托管理事会,以监督该制度。关于安全理事会在国际托管制度中的作用,《宪章》第八十三条特别规定,联合国关于战略防区的各项职务,包括托管协定条款的核准、更改或修正,应由安全理事会执行。第八十四条指出,管理当局应确保托管领土对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尽其本分,为此目的,管理当局可利用托管领土的志愿军、设施和援助来履行其对安全理事会的义务。最后一块托管领土,帕劳于1994年10月1日独立后,托管理事会仍然存在,但于1994年11月1日停止了工作(另见联合国与非殖民化)。除下述研究外,1946-1951年卷还作为独立的一项研究列出了关于托管中的战略区域的一个简短部分。

D. 与国际法院的关系

1. 审议安全理事会与国际法院的关系

  《联合国宪章》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涉案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国际法院判决所赋予的义务时,可向安全理事会申诉。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还赋予安全理事会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的权力。第九十六条规定,安理会可就任何法律问题向国际法院请求获得咨询意见。本次部分涉及安全理事会与国际法院的关系。

2. 选举国际法院法官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4、8、10、11、12、14条,国际法院法官的选举必须由安全理事会和大会共同进行,但两个机关程序独立。下文陈述了《国际法院规约》第4、8、10、11、12、14条关于国际法院成员选举的这些程序。

E. 与秘书处的关系

  本部分从1989-1992卷开始引入,涉及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九十八和九十九条赋予秘书长的许多非行政职能(秘书处的行政职能可在此处查阅)。此处所涉及的材料包括:确认事实的措施、斡旋、共同努力促进政治解决、维持和平和执行和平协定、支助国际法庭和特别法庭,以及实施制裁制度。关于斡旋、调解和委托秘书长开展的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可能危及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事项等其他任务,另见和平解决争端附属机关部分。

F. 与军事参谋团的关系

  《宪章》第四十七条所设的军事参谋团由常任理事国的参谋长或其代表组成,参谋团的职责是“对于安全理事会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军事需要问题,对于受该会所支配军队之使用及统率问题,对于军备之管制及可能之军缩问题,向该会贡献意见并予以协助”。《汇辑》的这一部分涉及安全理事会与军事参谋团的关系。关于军事参谋团,另见1989-1992年卷开始列出的关于威胁、破坏和平或侵略行为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