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议事规则

  《联合国宪章》第三十条规定,安全理事会应自行制定其议事规则,包括其推选主席之方法。安全理事会在1946年1月17日举行的第1次会议上通过其暂行议事规则,此后对暂行规则作出11次修正。尽管自1982年以来没有对暂行规则作出修正,但安全理事会已通过主席说明阐明安理会工作方法和程序。最近几次主席说明包括2017年8月30日主席的全面说明(S/2017/507)以及随后关于个别议题的说明。关于安理会工作方法的更多信息,见安全理事会文件和其他程序问题非正式工作组网页。

  《汇辑》介绍了安理会在暂行议事规则方面的惯例。《汇辑》中涉及程序问题的相关章节或部分通常重点介绍安全理事会在议事规则解释方面的任何讨论,并举例说明任何不寻常的情况。

  本标题下包含的内容分为11个部分:

 

A. 会议和记录

  《宪章》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安全理事会之组织,应以使其能继续不断行使职务为要件,《暂行议事规则》的第1-5条包含举行和召集会议的规则。《汇辑》中包括与请求召开会议、举行高级别会议或在总部以外地点举行会议有关的问题。此外,从1996-1999年卷开始,《汇辑》载有与关于正式会议和与部队派遣国的会议的形式等主题有关的程序的发展情况。

  《暂行议事规则》第48-57条涉及安全理事会会议和文件信息的获取问题。《汇辑》包含安理会决定在非公开会议后发布逐字记录的几个案例、安理会对发言者请求将辅助文件作为其声明的一部分在逐字记录中发布的情况的处理方法,以及放弃第49条所载关于发布逐字记录的时间规定的例子等与会议宣传和记录有关的问题。

  自2008年至2009年卷开始,会议和记录这两个主题合并刊载。


会议

宣传和记录

会议和记录

B. 议程

  《暂行议事规则》第6-12条规定了安全理事会的议程。《汇辑》从整体上包含以下主题:(1) 临时议程;(2) 通过议程;和(3) 安全理事会处理中的事项。原《汇辑》的1946-1951年卷在“审议通过或修正第6-12条”部分包含更多材料。

 

1. 临时议程
   本主题下载有关于安全理事会临时议程的编制与通知方面的信息,涉及《暂行议事规则》的第6-8条和第12条。

2. 通过议程
   通过议程包含关于所讨论的要求列入议程项目、列入议程项目的影响、讨论议程项目的顺序、议程项目的范围与讨论的范围、项目措词和推迟审议项目等有关议程通过情况的问题的信息。其中还提供就临时议程进行表决的事例。材料大部分涉及《暂行议事规则》的第9条。自2008-2009年卷开始,本部分包含所涉期间内引入的新议程项目。

3. 安全理事会处理中事项

(1) 议程:安全理事会处理中事项

   这涉及安理会正在审议的议程项目。这一标题下提供安理会关于增列、保留和删除安理会处理中议程项目的决定,涉及《暂行议事规则》的第10和第11条。

(2) 安全理事会讨论的议程项目

  这包含特定期间内安理会正在审议的议程项目表,表格根据秘书长按照《暂行议事规则》第11条编制的关于安理会处理中或保留在其议程中的事项的说明(处理中事项说明)编列。自1969年至2007年,《汇辑》在三个表格中列出安理会所讨论的议程项目:(a) 所审查期间内新引入的项目;(b) 安理会继续审议的保留项目;和(c)删除的项目。自2008年起,鉴于新增列的议程项目列入上文“通过议程”中,因此只提供两个表格:(a) 一个列出删除的项目和保留的项目;(b) 另一个列出所审查期间内讨论过的议程项目。

C. 代表和全权证书

  《暂行议事规则》第13-17条涉及在安理会担任职务的会员国代表和为他们提供出席安理会会议的正式全权证书问题。《汇辑》中的案例研究包括对代表的全权证书提出质疑的实例,例如,在政府更迭后。

D. 主席

  《暂行议事规则》第18-20条涉及关于安全理事会主席的程序方面。其中包括每月一次的主席轮换、主席在审议直接涉及其国家的问题和其他相关问题时临时让出主席职务。

  此外,《汇辑》的其他部分触及《暂行议事规则》所规定的主席的其他职能:

  1. 关于举行会议的方式,包括主席的权力的材料,见事务的处理
  2. 关于主席将安理会的决定和审议情况告知非会员国,见宣传和记录
  3. 有关议程的主席职能,见议程
  4. 有关表决的主席职能,见表决
  5. 关于申请联合国会员国的主席职能,见联合国会员国

 

E. 秘书处

  《暂行议事规则》第21-26条陈述了秘书长在安全理事会会议方面的具体职能和权力。1988年以前,秘书长除有关安全理事会工作的行政性职能和权力,如行使《宪章》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权力之外的其他权力,还载于下文的研究报告中。自1989年起,非行政职能包括在与秘书处的关系部分。另外,2004-2007年期间,《汇辑》还涉及秘书处的情况通报、文件、通知、声明分发、与秘书处和外界的通信和新当选的成员国等主题。1946-1951年卷还包括名为“暂行规则附录”的部分,其中涉及处理个人和非政府组织来文的程序。

F. 事务处理

《暂行议事规则》第27-36条规定安全理事会事务的处理。这部分涉及的主题包括发言者顺序、设立附属机关的能力、程序问题、表决顺序、停会、修正和非安理会成员国提交提案或决议等。第28条关于安理会附属机关的相关材料可在此处查阅

 

G. 参与

  《联合国宪章》第三十一条和三十二条,以及安全理事会《暂行议事规则》第37和39条就在某些情形下邀请非安全理事会成员国参加会议但不参与表决做出了规定。总体而言,联合国会员国根据第37条进行邀请,其他人员根据第39条进行邀请,其中包括联合国机关、附属机构,或机构、基金和方案,区域组织或其他国际组织的代表,或专家、特定组织,包括非政府组织、机构的代表等其他个人,或以个人身份受邀的人员。《汇辑》的前两卷(1946-1951年和1952-1955年)中有关于审议《宪章》第三十二条的条款和规定的研究报告。但是,关于参与安理会会议的程序一般载于《汇辑》的以下两个部分中:

 

1. 邀请参加会议的依据:
   本部分包含关于邀请非安全理事会成员国参加安理会会议的依据问题的信息。以下各组通常分别邀请:(a) 以个人身份受邀的人员;(b) 联合国机关或附属机关的代表;(c) 联合国会员国;和(d) 非会员国及其他邀请。《汇辑》涉及邀请的依据和关于引起讨论、进行表决或邀请申请被否决的案例研究材料。从1993年起,邀请按所援引的规则分别审议,援引的规则是(a) 用于邀请会员国的第37条;(b) 第39条;或(c) 第37条或第39条未明确规定的邀请。

  从1989-1992年卷开始,《汇辑》还包括根据第37条和第39条提供的按议程项目和会议分列的全面与会者名单。自2008-2009年卷开始,根据第37条和第39条提供的全面与会者名单不再刊载于“参与”标题下,改为载于该卷附件中的会议综合表格中:

第37条

第39条

2. 与参加议事有关的程序
   本部分涉及与邀请发出后受邀代表/个人参与会议的程序,如听取受邀代表/个人发言的阶段和对受邀者参与的限制有关的程序。

 

H. 表决

  《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七条和《暂行议事规则》第40条涉及在安全理事会表决的问题。特别是,根据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和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安全理事会关于“程序事项”的决定应以九个理事国的可决票进行表决,而安理会关于“其他一切事项”的决定应以九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进行表决,但在根据第六章和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做出的决定中,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汇辑》集中关注安全理事会关于决策和表决的惯例。材料在以下分类中提供。自2008-2009年卷开始,在决议草案提案国中的显著位置增加了关于决策和表决的事项处理(第31-32条、第34-36条和第38条)的材料。

 

1. 程序和非程序事项
   安理会的大部分表决本身并不表明安理会将所表决的事项视为程序事项还是非程序事项。但是,这可以确定,因为常任理事国对程序事项不具否决权。因此,如果有常任理事国投出反对票,而动议仍然通过,则其性质为程序事项。在这一类中,材料分两组提供:(a) 表决显示程序性质的案例和(b) 表决显示非程序性质的案例。本质上,表决显示非程序性质的案例清单即为由于常任理事国投出反对票而未通过的决议草案清单。

2. 安全理事会关于表决事项是否属于《宪章》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指的程序事项的会议程序
   在特定情况下,安全理事会认为有必要通过投票来决定所审议的事项是否属于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指的程序事项这一问题。这一问题按照《关于表决程序的旧金山声明》的措辞,称为“初步问题”。本部分提供一切投票决定一事项是否属于程序事项的事例,涉及以下期间:

3. 关于《宪章》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弃权、不参与和缺席
   本类包括以下案例:(一)适用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汇辑》中称为“强制弃权”;(二) 安理会成员国,包括常任理事国,自愿弃权,即“自愿弃权”;(三)安理会成员国,包括常任理事国,缺席或不参与投票。如果常任理事国投票反对一向提案,则无法做出任何决定。

4. 一致通过或不经表决通过决议和决定
   本类提供安全理事会不经正式表决通过或一致通过决定,包括决议的所有事例的程序信息和其他信息。这通常包括按一致通过决议、不经表决通过决议、会上并入记录的主席声明、仅作为安全理事会文件分发的主席声明、记录在安理会主席的信或说明中的安理会决定等类型排列的这些决定的清单。在1975-1980年期间,还包括安理会在部分成员国不参与的情况下达成一致的主席声明清单。

5. 关于决策程序的决定和讨论

   这一类别下涵盖关于决策和表决的一般性讨论和决定,包括澄清安理会会议程序的主席声明。

I. 语文

  《暂行议事规则》第41-47条规定了安全理事会的官方语文和工作语文、口译规则和会议记录以及公开决议和决定所使用的语文。以上规则业经修正,以将下列语文纳入工作语文:1969年,俄文和西班牙文1974年,中文,同时删除第43条;和1982年,阿拉伯文。《汇辑》涵盖安理会关于语文的惯例,如有发言者使用第44条规定的工作语文之外的语言,或任何有关语文、翻译和口译的适当程序的讨论。

J. 《暂行议事规则》的状态

  《宪章》第三十条规定,安全理事会应通过其自己的议事规则。自1946年1月17日举行的第一届会议上通过了《暂行议事规则》以来,安理会的议事规则一直是暂行的。此处涉及与安理会对《暂行议事规则》地位有关的讨论。

K. 2019冠状病毒病(COVID-19)疫情期间的程序发展

  世界卫生组织于2020年3月11日宣布发生2019冠状病毒病(COVID-19)疫情,秘书长随后于2020年3月16日决定联合国总部仅限必要人员进入。此后,安全理事会成员商定采取一系列新工作方法,使安理会能够以虚拟方式开展工作,并确保其任务连续性。新工作方法包括召开视频会议的程序、参与程序和通过决定的书面程序。见安全理事会主席关于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期间采用的工作方法的信件综合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