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议事规则

第八章:语文

第四十一条

  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同为安全理事会的正式语文和工作语文。

第四十二条

  以安全理事会六种语文中的任何一种语文所作的发言,应译成其他五种语文。

第四十三条

  (删去)

第四十四条

  任何代表可用安全理事会语文以外的一种语文发言。在此情况下,他应自行安排,译成安全理事会语文之一。秘书处口译人员可根据最先译出的安全理事会语文,将发言译成其他的安全理事会语文。

第四十五条

  安全理事会会议的逐字记录,应以安全理事会的各种语文写成。

第四十六条

  所有决议和其他文件,都应以安全理事会的各种语文印发。

第四十七条

  安全理事会的文件,如经安全理事会决定,可以安全理事会语文以外的任何语文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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